男子酒后溺水身亡 同伴被判担责
以酒会友,酣吃畅饮,席后结伴洗澡,结果一个同伴不慎掉入洗浴中心外河中溺水身亡。死者陶某的家属将共餐的8名同伴均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送陶某去洗浴中心的被告石某承担原告损失4%的赔偿责任,即36430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宋某、叶某、张某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18215元;另4名共餐未参与洗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30日,石某请陶某等8个朋友吃饭,席间,石某滴酒未进,其他朋友酣吃畅饮,共喝了3瓶干白葡萄酒、9斤黄酒,其中陶某喝了2斤黄酒。席后,有人提议去洗浴中心洗澡,石某就开车送了陶某等4人去洗澡,并交代他们要照顾好已醉酒的陶某。然后折回饭店送其他人回家。
到洗浴中心后,陶某已醉得不省人事,在大厅摔倒后被同伴扶到了沙发上,而后同伴有的洗澡、有的打电话,并未给予陶某悉心看管照顾。后陶某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失足落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参与饮酒的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未喝酒,意识清醒,在明知陶某醉酒还将其送去洗浴中心并托付给同样饮酒的三被告,对陶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其余三被告在陶某酒醉无法洗澡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石某送其回家,又未给予照顾,仅将其留在了洗浴中心的沙发上,其行为与基本的良善习俗和道德要求相悖,故对陶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法官释法: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无法认定劝酒行为,但对于陶某的死亡,送其去洗澡及参与洗澡的朋友就存有过失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但无论经济上如何赔偿,都无法弥补其家人失去亲人的痛苦。(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