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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毒驾致人损害 交强险应予赔偿

2012年12月20日 22: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解释将于21日起施行。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共计296969件,2011年已上升至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已经达到403476件。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对此,《解释》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损失到底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解释》明确,“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用与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于其他侵权类案件的一个特点是,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涉及到交强险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更为复杂。《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对此,《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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