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恶意欠薪”入罪何以打折扣
为何一度受到舆论热捧的恶意欠薪罪又出新的司法解释。如果执法人员能够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愈演愈烈的欠薪现象必将得到缓解。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引发媒体和公众一片喝彩,舆论普遍认为此举是“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法律保障,可能使长期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欠薪现象得到遏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就在当年年底,各地农民工讨薪的新闻依然层出不穷。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而据统计,自恶意欠薪罪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刑罚。
应该说,恶意欠薪罪之所以在落实中大打折扣,与三个方面的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是,尽管恶意欠薪已经作为一个新罪名写入法律,但不少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过去,这就容易产生执法不严的现象。
其次,这项旨在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文本身也确实存在缺陷,如“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责令”等说法都语焉不详,没有清楚界定,给执法带来很大困惑。而更让办案人员难以接受的是,很多时候,费尽力气收集了无良企业恶意欠薪的各种证据,正准备将其绳之以法,企业主却只要将欠薪交清,就可以相安无事。
再者,欠薪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可能是企业经营不善发不出工资,也可能是企业故意拖欠工资,又或者企业与其他单位存在三角债等,让执法者很难下手。而且,欠薪问题多发的背后,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农民工权利意识薄弱、长期积累的行业运作模式等现实的坚硬存在。
必须看到的是,近年来一些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应有的报酬,常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追讨欠薪,虽然事出有因,但客观上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其实是对恶意欠薪罪发挥应有作用的倒逼——毋庸置疑,对恶意欠薪罪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同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触及欠薪高压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解释,如果执法人员能够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愈演愈烈的欠薪现象必将得到缓解。(作者系重庆商报评论员 廖水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