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杀人灭口致1死1伤 被判死刑
去年8月14日,本报报道了发生在邳州市赵墩镇前刘村的一桩惨剧:同村男子刘某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将女主人及其5岁幼子杀人灭口,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4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入户抢劫杀人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
-案件回放
入室行窃被发现杀人灭口
刘某,今年29岁,邳州市赵墩镇前刘村人。2012年8月10日下午,刘某想到徐州玩,但身上钱不多,就想到村里去偷钱。当晚8点10分左右,刘某来到本村一栋带院子的两层楼房前,翻墙进入院内,准备行窃时惊动了女主人沈某。
当沈某用手电照到刘某的脸时,刘某上前用左手捂住她的嘴,用右手猛击她的头面部,将她打倒在厨房门口。为防沈某认出自己,刘某从沈家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对沈某头面部、颈部、左臂等处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沈某5岁的儿子被惊醒,在房间里面喊妈妈。刘某进入房间,发现小孩在看着他,又怕孩子认出自己,抱起小孩往地上猛摔。见小孩没有声息后,刘某进屋翻找财物,清理现场后逃离。小孩当时没了呼吸,后被人发现救活。
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内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致被害人刘某某(沈某之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左侧股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2年8月12日中午,刘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宣判
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欲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杀害一人,后为防止他人认出,又对5岁幼童杀人灭口,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还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沈某的家人向刘某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医疗费计人民币67035.18元。(记者 文新 通讯员 张杰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