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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红会重获信任只能靠“法治”

2013年04月25日 16:03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评论员 颜新武

  4月23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王永表示,目前,社监委内部已经对重查郭美美案达成初步共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也表示愿意配合这次调查。“现在大家的主要精力还是抗震救灾,待芦山地震灾后的紧急救援救灾基本完成后,红会社监委将启动针对郭美美案的重新调查。”(详见今日本报A5版)

  凭良心说,在此次芦山地震赈灾中,红会“埋头苦干”,行动还算迅速,但公众的态度仍然令他们尴尬不已。微博上一片“滚”的骂声,赈灾中的一些行为遭一些网友痛批,甚至引来“捐款才能进灾区”、“虚开药品发票”等误解。这被认为是2011年郭美美事件以来,红会信任危机的持续发酵。

  当初郭美美事件调查,诸多谜团未解,最后不了了之,公众心中有一个结,一提到红会就气不打一处来。郭美美事件也成为红会一道迈不过去的坎。重启郭美美事件调查,给社会一个彻底的交代,很有必要。

  有分析人士早就指出,红会的信任危机,并非起始于郭美美事件,郭美美事件充其量只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红会自身的痼疾——机构官僚化、财务不透明、审计不独立、运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等等,才是红会信任危机的根源。因此,只有从彻底调查郭美美事件开始,革除红会的痼疾,才能打消公众成见,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但是,调查郭美美事件也好,革除红会痼疾也罢,单纯依赖由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志愿者代表组成的中国红十字会社监委,显然还不够。诚然,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的社监委,代表社会监督红会,是一个进步,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成立才几个月的社会监督机构,能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其调查有无足够的说服力,还很难说,而其新闻发言人“一旦查实违法违纪行为严惩不怠”的表态,也缺乏法律支撑,因为社监委不是政府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力,又谈何“严惩”?  

  其实,作为规范红会运行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就已经颁行,其中的条文明确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会标志;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等等。“郭美美事件”中红会如果真有违法违规行为,为何不能由公检法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而要由一个社会监督机构来完成?

  正如有关专家指出,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的红十字会法,现在已经显得有点滞后,有必要修改、完善、调整。但确定无疑的是,有关红会的一系列问题,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能解决的,必须要从法律层面解决。红会推进自身改革,接受社会监督,固然必要,但将红会的运行置于法律的管束之下,才是实现阳光公益最根本的途径,也唯其如此,公众对红会才会重新报以信任。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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