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尧都区公安分局原局长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0年
今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谢强贪污受贿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共计182.8万元人民币,港币60万元,法庭依法判处谢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7岁的谢强,被捕前任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县级)等职。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案件移交至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在谢强先后担任山西侯马(县级市)公安局副局长、临汾市公安局行政装备处处长、临汾市安泽县公安局局长和临汾公安局尧都区公安分局局长的6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无视法律,权钱交易,先后15次接受请托人贿赂。收受礼金后,谢强利用职权,为这些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同时在任职期间,谢强为请托人进行工作调整、调动,给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承揽所管辖派出所建设工程,个人开办煤矿审批火药、雷管手续,以及饭店、花圃,给予不正当保护和提供便利,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共计182.8万元人民币,港币60万元。
法院认为:谢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多次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绿灯。经一审法院认定,除谢强收受范某10万元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外,检察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全部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被告人谢强归案后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条款和被告人谢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判处被告人谢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强当庭提出上诉。(记者 霍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