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投诉排污获赔1.5万 1年后被控敲诈勒索 (3)
报案和抓捕
崔建新以为,这事到此就结束了。而李建民的项目也顺利完成。
然而,2011年5月26日,也就是崔建新从李建民处获得1.5万元后约1年后,几名警察造访了崔建新在乡政府的宿舍。
那时候,天气已经开始有点炎热,晚上7点左右,崔建新正敞着门在宿舍里上网,几名警察进来,问他是不是崔建新,说有情况要向他了解。崔建新说,由于当时警察并没有出具相关手续,他没有立马跟他们走。双方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后来,其中一名警察拿出一份传真件给崔建新看。“但上面很模糊,什么都看不清,纸还是皱的,可能是传真的时候卡了纸。”崔建新说,对方后来提出去乡派出所谈,他才勉强答应。“但上了车之后,他们还是直接就把我拉到了县公安局。”崔建新觉得自己是被“骗”过去的。
当时带队出警办案的警察葛文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为接到受害人报案,警方在确认证据之后,发现崔建新确实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才对其进行了后续的拘传等行为,一切都符合相关程序。
而这个受害人正是李建民。他正是带着贾辉录的那段录像,去公安机关报的案。李建民告诉记者,自己没有在崔建新索要钱财的第一时间报案,是因为怕崔建新再闹事而耽误工期。因此,在工程结束后,李建民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受害人报案的时候是带着证据和证人来的。”卢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杨建亚说,两人在湘联宾馆见面时的录像是李建民带来的证据之一,公安机关也认为崔建新有犯罪嫌疑,并立案对其刑拘。
但崔建新告诉记者,自己“从来没看过(这段录像),开庭的时候也没有播放。”
记者向公安机关提出要观看这段录像,但公安机关表示因案件已经结束,录像已移交给法院。记者遂到卢氏县人民法院询问是否可查阅卷宗了解当时的问询情况,并观看录像确认录像内容。法院方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卷宗不可对非相关人员进行查阅。
但杨建亚告诉记者,他看过这段录像,录像中崔建新确实有对李建民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
2012年2月2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王献方是崔建新的辩护律师,其辩护词及后来法院的判决书均显示,王献方认为被害人李建民将水库内有害物质排放河道,损害了下游所有人的利益,崔建新居住河边,是受害人之一,对于李建民的非法排污行为,崔建新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其非法行为发布帖子到互联网上呼吁,这些行为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且其言论基本属实,而李建民为了不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减少负面影响,主动联系崔建新,通过协商给了崔建新所要求的赔偿款。
但王献方并没有对崔建新进行无罪辩护。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崔建新犯敲诈勒索罪定性准确,但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9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王献方,但他表示因为案件过去太久,不便表态。
2012年3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崔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建新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崔建新以被害人李建民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污染,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到相关部门投诉,并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被害人有关的图片和文字内容炒作,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惧怕,迫使被害人李建民给付钱款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光盘以及相关网络媒体内容相印证,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崔建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建新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崔建新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事后,崔建新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