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对公诉人出示证据表示质疑 数名属下认罪
咸宁中院通报刘汉刘维案4月2日上午庭审情况
刘汉对公诉人出示证据表示质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今天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审理情况。
今天上午8点30分,本院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通山县法院、嘉鱼县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相关案件。
在刘汉等10人案中,控辩双方继续就被告人刘汉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15份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从组织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被告人刘汉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质疑,部分被告人分别表示无异议或不同程度的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在刘维等7人案中,控辩双方继续就刘维等7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申请证人周某某出庭作证,得到法庭允许。周某某陈述周政被害后,被害人家属因害怕和受到威胁而不敢举报,相关证人不敢作证。刘维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刘维的辩护人认为该证言内容与公诉人待证的事实不符。公诉人说明该证言清楚地表明证人的内心感受,与本案待证事实相符。随后,公诉人继续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第二组证据进行举证,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李波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该组织实施暴力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震慑。刘维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内容不属实,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表示无异议。刘维等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角度发表质证意见,表示不同程度异议。接着,公诉人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还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后台保护。刘维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表示无异议。
在刘学军等3人案中,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作了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案发前,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分别为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且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是否具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金额,三被告人是否涉及自首、立功,是否数罪并罚以及其他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三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刘学军恳请法庭能考虑自己以往的工作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刘忠伟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身体状况等,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斌当庭表示认罪,恳请法庭宽大处理。10点28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在曾建军等5人案中,法庭对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在随后的法庭辩论环节,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公诉人认为,曾建军、张伟等5名被告人,明知刘汉、刘维、孙晓东领导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多项犯罪活动,其中曾建军为骨干成员,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为一般成员,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建军、张伟等5名被告人听从刘维的指使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曾建军先后藏匿多支制式和仿制的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曾建军听从刘维的指使,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在赌博游戏厅强行收取保护费并占“干股”,迫使他人无法参与正常的投标行为,妨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伟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建军,李君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建军、张伟、李君国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曾建辩称在杀害周政时并未开枪,被告人闵杰表示与刘维有仇,不会参加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曾建军等5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指控的部分罪名作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截止11点30分此案庭审仍在进行。
在桓立柱等3人案中,4月1日下午5点30分后,法庭辩论继续进行,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分别作了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桓立柱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被告人詹军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雷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桓立柱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非法持有枪支诉讼时效已过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桓立柱、詹军表示,自己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痛苦,而且给自己的家人带来很大伤害,自己非常后悔,恳请法院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王雷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理。下午6点,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在旷晓燕等3人案中,法庭继续就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继续进行调查;对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的相关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记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