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决定合宪合法
中新社香港5月28日电 (记者 张晓曦)多位香港法律界人士28日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合宪合法,有利于香港重回正轨、重新出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当日下午,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在香港举行记者会,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分析与解读。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说明了立法权的渊源;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马恩国指出,从本质上而言,国家安全属于中央政府管辖事务,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且香港至今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自行完成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大律师丁煌表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均可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涉港国安立法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不矛盾。他还指出,《决定》的有关内容,不会影响普通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仅涉及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香港仍会“马照跑、舞照跳”,时间会证明一切。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傅健慈指出,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决定》合宪合法、合情合理。他认为,《决定》将有效打击黑暴、恐怖主义等行为和活动,堵塞国家安全漏洞,弥补香港本地法律的不足;并将有利于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令香港重回正轨。
傅健慈还呼吁全港市民与暴力割席,全力支持涉港国安立法,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警察严正执法,让香港重新再出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