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各国保障老年人权益措施:美赡养老人者少缴税(2)
新加坡:与父母同住可获津贴
199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赡养父母法令》,新加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在此法令下,被控未遵守《赡养父母法令》的子女,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一万新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为了弘扬孝道,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不少明显带倾向性的政策。如在每年的政府花红分配中,对老年人给予特殊的照顾。
新加坡政府还规定,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二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
2008年,印度议会也通过一部法律,规定遗弃年迈父母者将被判入狱。这一法律适用于父母年龄超过60岁的成年子女。 印度社会公正和权利部长梅拉錠汞尔说,根据这部新法律,如果子女不赡养年迈的父母,他们将被判处3个月监禁,“进行刑事处罚是为了起到威慑作用。”
这项法律还规定,政府将设立许多为贫困老人提供快速帮助的法庭,并且受罚者不得上诉。
欧洲:居家养老和“以房养老”
欧洲由于整体养老制度比较完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更多地指向“精神赡养”。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另一方面,在瑞典,政府大力推行居家养老的形式,争取让所有的人在退休后尽可能地继续在自己原来的住宅里安度晚年,这主要是因为居家养老比较人性化,也很个性化,而且更能给人以安全感。而为了使儿女照顾父母更方便,瑞典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住宅服务,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老年公寓,或在一般住宅建筑中酌建便于老人居住的辅助住宅。凡领养老金的老人,都可以领到住宅津贴。
在英国,“以房养老”是一种独特的养老方式。有房的老人可以把房屋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养老机构,由机构负责老人的养老开销,直到老人去世后,机构收走并处置房屋。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房产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每月用贷款作为养老金。另一种方式就是出售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