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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简介

2008年05月26日 20:3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发表评论

  “海峡交流基金会”于1990年11月21日成立,1991年3月9日举行开幕式,正式挂牌运行。该会分设由43人组成的董事会和由6人组成的监事会;“总统府资政”孙运璇为名誉董事长;国民党中常委、台湾工商协进会会长辜振甫任董事长;国民党中常委、台湾工业总会理事长许胜发和台湾红十字会秘书长,“国防部”法律顾问陈长文为副董事长兼秘书长,该会内设秘书处,文化服务处、经贸服务处、旅行服务处及综合服务处等6个业务单位,主要功能是接受“陆委会”委托,办理两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项事务。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财团法人定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谋保障两地区人民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提供服务时,得酌情收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会为达成前条所定之宗旨,办理及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境案件之收件、核转及有关证件之签发补发等事宜。

  二、大陆地区文书之验证、身分关系之证明、协助诉讼文书之送达及两地人犯之遣返等事宜。

  三、大陆地区经贸信息之搜集、发布;间接贸易、投资及其争议之协调处理等事宜。

  四、两地区人民有关文化交流之事宜。

  五、协助保障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停留期间之合法权益。

  六、两地区人民往来有关咨询服务事宜。

  七、政府委托办理之其它事项。

  第四条 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

  第五条 本会基金来源,由捐助人五十三人共捐肋新台币陆亿柒仟万元成立之。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基金运用之孳息。

  二、委托收益。

  三、政府或民间捐赠。

  四、依本章程第二条但书所收取之费用。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设董事会,为本会之决策机构,掌理基金之筹募、保管及运用,秘书长之任免,工作方针之核定,业务计划及预算之审议等事宜。

  第七条 本会董事会置董事四十三人。第一届董事由捐肋人选聘之。

  本会董事长一人,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副董事长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长处理会务。均由董事互选之。

  本会名誉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为无给职,但得酌支交通费。

  第八条 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遇有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时,得由本届董事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第九条 每届董事会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推选次届董事人选。新任董事会于上届任满之日成立,并依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选举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董事长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长代理之。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缺席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得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之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并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条所定之会议时,得委托其它董事代行职务。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秘书长承董事会之命,综理本会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置副秘书长一至三人,主任秘书一人,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办理第三条所定业务:

   一、秘书处

   二、文化服务处

   三、经贸服务处

   四、法律服务处

   五、旅行服务处

   六、综合服务处

  各处置处长一人,视业务繁简,得置副处长一至二人,专员、组员、办事员、雇员若干人,并得于处下分科办事。本会视需要得设人事室及会计室。

  本会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立之分事务所各置主任一人,视业务綮简,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它人员配置得比照前项办理之。

  第二项及第三项所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聘任之。其职掌及人员分配,另以职掌表及编制表定之。

  第十六条 本会置监事陆人,由捐肋人选聘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财务状况之监督及决算表册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七条 监事之任期、缺任、给与及次届监事之产生等,均准用本章程有关董事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本会得因业务需要,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同意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删除)。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之会计年度,与政府之会计年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拟定业务计画及预算,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基金保管及运用报告、暨全年度决算,提报董事会通过后,送请监事核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年度经办业务及基金收支平衡表,均应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情势变更,致不能达捐肋目的时,得依法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解散之。本会解散后,应依法办理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宜,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本章程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廿一日经董事会通过订定,于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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