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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12月29日电(许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9日在此间发布消息称, 截至2010年11月底,上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955万,累计工伤认定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16.07万人次,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
上海市人保局称,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市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上海“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体系发展良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全国最广。
据知,自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将施行国务院公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这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步修订的配套法规。该条例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从六个方面惠及广大职工和用工单位。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
新《条例》最引人注意的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新《条例》明确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上海市人保局强调,参保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知晓法规、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维权。
同时,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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