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固然,上级对引咎辞职需要设置一个审查的时段,以确保程序正当性,但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明晰,就应当尽快批准官员辞职,而不必都拖到“三个月”期满。
据报道,担任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曾侃融,因在当地一起拆迁户自焚事件中未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被曝于今年9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引咎辞职。但近期陆续有网友指出,曾侃融仍以原职身份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
昨日,株洲市人大就此做出回应。从回应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关于曾侃融三个月仍然没有“引咎辞职”,也有客观原因。比如湖南省委于9月13日作出《关于对曾侃融实行问责的决定》,建议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其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引咎辞职手续。可是,一个月后,株洲市委才收到书面文件。另外,曾侃融株洲市人大代表、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其职务的去留也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但是,株洲方面的解释,与公众所理解的引咎辞职的概念很不相同。
根据常识,引咎辞职就是官员因自身过失,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只要官员引咎辞职之后,就自觉不以原来的身份从事公职活动,而不必等待所谓的程序。显然,曾侃融以原职身份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是不合适的。而一个已经引咎辞职的官员,却去“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以彰显“查办渎职侵权案”的成绩,不是很吊诡吗?
过去,引咎辞职的官员并不少,可是,从来没有见过拖太长时间的。曾侃融到现在还在等“程序”,恐怕并非真正的引咎辞职。
而从株洲市人大昨日的回应中也可以看出,“引咎辞职”在一定程度上并非曾侃融的本意,甚至还有些被“引咎辞职”的意味。
如果“引咎辞职”并非出于当事官员的主动选择,那么就有可能表明,他并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引咎辞职”,也就会想方设法用足所谓的“程序”空间。
然而,在民众看来,株洲的强拆自焚事件发生在4月底。如果当事官员和相关机构尊重法律,或许早就应该引咎辞职,并走完所有的程序了。但直到9月份,四部委通报上半年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时,这次强拆事件才名列其中,曾侃融才被党内严重警告,同时被建议引咎辞职。如此被动而节奏缓慢的“引咎辞职”,难免会被公众理解为,这只是一种“应付上面”的托词。
这说明,在一些地方,官员问责还没有尊重常识和常态。或许,在一些官员的内心深处,并不认为拆迁死人是个大事情,也并不认为要为此负责,而“滥用职权罪”“失职渎职罪”等罪名,也就不会被认为与强拆引发命案的官员有关系。
固然,上级对引咎辞职需要设置一个审查的时段,以确保程序正当性,但那应是针对确有必要长时间认真核查的情况。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明晰,就应当尽快批准官员辞职,然后,再去对官员进行离任审计,而不必都拖到“三个月”期满。
对为官者而言,诚信应是最基本的操守,“引咎却不辞职”,不仅失信于公众,也是对问责制度的挑战。在这样的事件中,民众看不到有关机构和公职人员对责任的积极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