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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谢亚龙“我不是贪官”之说很无知

2011年12月26日 08: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所有犯了“受贿罪”的官员,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贪官”,而受贿罪则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那么简单。法律意义上的“贪官”比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范围更广,前者通常包含后者,但不仅仅是后者。

  在12月24日晚央视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里,此前落马的一批足坛官员亮相其中。身穿看守所黄马甲的谢亚龙面对镜头表示,自己有犯罪行为。“但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谢亚龙说(12月25日中国新闻网)。

  一方面,谢亚龙承认自己确实犯罪了,另一方面,他又说自己“确实不是一个贪官”。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恐怕是他的真实想法,也是许多贪官的真实想法。因为,当他说“犯罪”时,是指触犯了法律,而他说“贪官”时,则是指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

  所谓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是指人们头脑中一种对于“贪官”的印象与判断,一般是指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官员,包括利用权力收了别人的钱办违法犯罪的事情,或者收了钱帮别人办不违法事情的官员,当然,也包括收了钱还不帮别人办事的官员。

  但是,在刑法上,“贪官”概念不同于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有犯了“受贿罪”的官员,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贪官”,而受贿罪则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那么简单。

  法律意义上的“贪官”,并不需要官员为送钱的人办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需要特别办什么事情,包括是官员为送钱的人办的仅仅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甚至是送钱的人不送钱,官员也会帮他办事。谢亚龙谈及与杜伊科维奇经纪人的往来。“当时杜伊和足协在工作上有分歧,他不适应中国国情,我想跟他经纪人接触一下,也希望做做杜伊的工作。”谢亚龙说。然而,谢亚龙即使只是帮杜伊办了分内的事情,收了杜的钱,也构成“受贿罪”。甚至退一步说,哪怕官员没有帮送钱的人办事,只是敷衍一下,答应他办事,如果收了钱,同样构成受贿罪。

  法律意义上的“贪官”,也不需要一手交钱、一手办事,如果办事以后,事后收钱也构成“受贿罪”。谢亚龙谈到自己在2007年收下某球队的20万元,谢亚龙否认自己有过权钱交易。谢亚龙说,“如果我们做了权钱交易的话,他们会事先请我帮忙,我也会做一些安排,他们早就该来感谢我了。实际上送这笔钱已经是事后六七个月了。”事实上,只要谢亚龙帮某队办了事,双方对送钱有默契,在事后收了钱,他也是构成受贿罪。而且,不用说事后,即便双方约定离职后给钱,也构成受贿罪。

  所以说,法律意义上的“贪官”比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范围更广,前者通常包含后者,但不仅仅是后者。因为,通常人们对于要一手交钱、一手办事那种故意刁难人的官员痛恨,也往往认为这种人是“贪官”,但是,法律却是要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办事收钱不分前后,也不管有无办成,或者是事情该不该办、不送钱会不会办,这些都损害了国家廉政制度,法律都要打击,都认为是“贪官”。遗憾的是,许多贪官甚至是现在在位的官员都只是将“贪官”从社会意义上理解,坦然地收钱却称自己不是“贪官”,这暴露出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浅薄,又不愿意学习,要不就是用这个作借口在收钱时求得心安,或者在出事后以这种理由作借口为自己辩护,就像谢亚龙现在做的这样。(杨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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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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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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