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问责阻碍慈善走向透明
事实上,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条文粗疏、覆盖面窄而成为“花瓶规定”。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只能约束基金会,现实中也鲜有基金会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而受到处罚。
2004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是提出“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条文大而化之,进而导致了约束力的孱弱。《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虽然规定了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但是2010年成立的基金会中心网收录的1900多家基金会中没有网站的占2/3,而那些有网站的基金会中也有170家已经不再更新页面。
有学者总结了公益慈善组织不愿披露相关信息的四个原因:第一,没有信息披露的压力,既然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强制规定,不披露不会受到处罚,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第二,没有信息披露的动力,披露了信息不会得到好处;第三,没有信息披露的能力,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需要有相关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很多中小型公益慈善组织难以做到,因此只披露最基本的信息,甚至不披露;第四,没有信息披露的财力,无论采用什么形式,发布信息都需要成本,对那些经费紧张的草根公益慈善组织而言,做这些无能为力。
《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有望明年出台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今天表示,民政部将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民政部部颁规章的形式,对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进行刚性规范,明年有望出台。
前不久公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首个有关信息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公益慈善机构公布捐助信息的时限、内容,日常性捐助应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重大事件应在收到捐赠后24小时内披露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公众对于慈善信息透明的要求渐趋高涨,慈善立法短期内难有实质突破,只有先立出一个规矩,尽管不完美,并且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总比没有强,至少给今后的公益慈善活动指明了实现信息公开的路径。
徐建中还表示,民政部已在11月启动了“中国公益慈善信息报送平台”的建设,希望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慈善捐助信息报送制度和报送网络,推动公益慈善信息在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有效传播,此外,还将推动建立慈善行业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标准,细化信息公开范围,把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具体化。本报记者 王亦君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