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比定罪更加重要
对于长期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邱小平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由直接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工资保证金等支付保障措施。同时,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恶意欠薪入刑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此外,还应着力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力量。
据了解,对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近年来各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对此曾明确表示,将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机制上保障职工工资的依法及时支付。继续推动工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写入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收入分配权益。
曾代理过多起讨薪案件的北京律师沃兴伟告诉记者,对于主观上故意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对农民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应该定罪量刑,但更多的还是应该去预防。
“之所以在刑法上定罪,不仅是要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预防。即便是给恶意欠薪的行为定罪量刑了,但很多欠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这并不是我们想达到的目的。最终的目的不是给人定罪量刑,而是要解决拖欠工资这样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该出台并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沃兴伟说。
时福茂也认为,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建设十分重要。
“最好的预防就是建立一个监察机制,防止老板拖欠工资。比如说有些行业已经有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还有就是,遇到拖欠工资情况时,及时投诉、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样一来,就可能不会出现巨额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不会有几百名工人好几年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出现。怎样去遏制、怎样去预防、怎样配套是关键,而不能仅仅靠打击,工资保障金制度、监察制度、事前预防制度的建立,这才应该是治本之策。”时福茂说。
苏海南认为,从长期来看,要完全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除了制定并实施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从完善法律法规看,还需要制定《企业工资条例》等有关法规,具备条件后,还可以考虑制定工资法或劳动报酬法。从其他方面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同时,要引导企业主和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普遍树立按劳付酬的观念。还有就是劳动者一定要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并且保存好工资支付凭据;劳动者还应通过工会组织、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外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工资拖欠问题。”苏海南说。
此外,苏海南还认为,从行政部门角度讲,应该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作用,及时查处、纠正拖欠工资等行为或案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果以上措施还不能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还不按有关要求去做,那么就可以用恶意欠薪罪的处罚规定来制裁违法者。
对老板是否“恶意”的定性比较困难,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另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证实拖欠工资的老板有多少财产、拖欠工资是否是主观上的故意?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标准。还应该注意的是,谁来举报、怎样侦查、如何定罪,这些问题可能会在侦查初期带来一些难度。
从行政部门角度讲,应该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作用,及时查处、纠正拖欠工资等行为或案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果以上措施还不能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还不按有关要求去做,那么就可以用恶意欠薪罪的处罚规定来制裁违法者。(记者杜晓 实习生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