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检察院法院移交地方 待遇问题成焦点(2)
首先是铁道部,下设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其次在各铁路局内,设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最后在县级单位,设有基层院,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检察院。
1983年,情况再次发生变化。
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考虑到铁路系统要改制为企业,删除了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作为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规定。并要求,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地方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管理。
1987年,由铁道部管理的两个司法单位“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
与之相应地,最高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对铁路系统的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最高检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对铁路系统的检察院进行业务指导。
而当要撤销各个铁路局的法院和检察院并划归地方时,各相关省的检察院、法院均表示反对。
一位铁路法院人士告诉记者,因为铁路线路太长,流动性大,有特殊性,如果地方检、法各管一段,会造成大动脉梗塞。
于是,铁路系统依旧保留着司法系统,并形成了今天的局面,业务上由地方检察院、法院指导,人财物属铁路系统管理。
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说,这样的局面使得铁路司法人员仍然是铁路职工,严重脱离司法管理的现代化要求,“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改制后收入减半?
据了解,一位副科级铁路法官月收入达6000元;而同级别的地方法院法官每月工资不到3000元
王国勤也知道改革势在必行,但对于改制,他最大的担心就是收入可能会减少。
王国勤是太原铁路局的一名基层检察员,在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2007年,从法理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铁路检察院。
他回忆说,当时参加了省里的公务员考试,但迟迟没有结果。后来看到铁路系统招聘,信息中并没有提及法院和检察院,还是从一位老师那里得到确切消息,招聘中包括铁路检察院和法院。
其实在王国勤进入铁检之前,相关的改革意见已经明确。
2001年中办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明确了铁路检察机关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总原则,标志着新一轮铁路检法改革开始。
直至2009年,即王国勤工作的两年后,铁路公检法的改制才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那年7月,中央编办下发一个通知,《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提出了铁路公检法干部从“企业职工”到“公务员”的身份转换,以及相应的过渡方式。
“通知中规定,所有干部,包括到这一天退休的,都必须一并移交过来。”太原铁检分院主管人事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连社保都要移交”。
文件下发后,全国铁路检法两院的人事就被冻结,不许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