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总体上去垄断化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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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建设先行
从2003年开始,十年来广东省在社会管理体制上不断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们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
“到今年7月1日,除了特别规定和特殊领域,广东省内成立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一场历经十年谋划的改革,最显著的成果被黎建波这样轻描淡写地描述出来。
黎建波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几乎从一开始就亲历并参与这场改革。
在我国,从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双重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并得到支持,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
但要找到一个主管单位绝非易事。广东省原民政厅厅长杨华维曾举例说,“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其业务涉及到邮政、航空、经贸等多个部门,长期难以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无法成立。”
“这种体制有它的好处,便于管理,简单化。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主管’意味着责任,谁会愿意给一个不熟悉的组织做主管单位?肯定屁股决定脑袋。”谈到双重管理体制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毫不掩饰他的观点。这种体制带来的后果是,“为了挡住个别坏的,把大量好的组织都挡在外头。”
然而,人们“自组织的需求并没有办法挡住”。广东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的解释是,“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们只不过是给他一个组织的形式而已,这个形式就是社会组织。”
市场需要
“改革从2006年开始,但早在2003年就开始酝酿。”背靠单人沙发,黎建波找寻着十年前的那些记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要稳妥推进,循序渐进,先从经济领域开始。”
黎建波记得,当时的动因是因为有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制定行业协会方面的地方立法。
《中国新闻周刊》获知,2004年2月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二十多位广东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制订<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议案》。
领衔的人大代表吴青是一位来自佛山的律师。佛山市是广东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基地,纺织、家电、家具等多类产品的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较大的份额。
吴青发现,“在境外企业等实体向境内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措施时,企业往往缺乏符合要求的应诉人或者提诉人。而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是牵头、组织、协调的合适主体。”
然而,当时的情况是,省内行业协会的发展滞后于省内国际经贸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吴青决定在广东省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制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促进省内行业协会发展的议案”。
出人意料的是,这份议案在第一时间被正式列入广东省人大的立法案,成为广东省人大恢复二十多年的首例。
但从正式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颁布,又经历了三年的时间。尽管对这部地方法规的必要性有着共识,在具体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却面临着各种难题。
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的话很有代表性,“制定行业协会条例很必要,但这个条例的制定没有直接上位法作依据,制定有一定难度。”
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是,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对改革给予了支持。张德江曾在1986年到1990年期间担任民政部常务副部长,正是在这个时段,民政部推动了社团的发展进程。
李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张德江同志对于发展社会组织的意义有着深刻的认识,正是在他的推动下,广东率先进行改革有了可能。”
同一时间,深圳开始推行一番彻底的改革。
刘润华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他在深圳市民政局当局长的8年间,“除了推动传统的民政业务的发展,我主要是关注了三件事,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
2004年,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立法启动之初,深圳开始成立行业协会服务署,统一行使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行业协会的人、财、物与政府部门全面脱钩。
2006年底组建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实行行业协会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这是中国最早也最彻底地实现行业协会民间化。
到2008年9月,深圳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为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作出制度性安排。
回想起改革之初,刘润华说,“当时的改革惊心动魄,很多部门拿出了上面部委的政策、法规条例来抵制,政府部门不愿意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也不愿意脱钩。”
广东省的改革同样如此。当时的资料显示,有人就以上位法尚未修改,要求暂缓审议立法草案。
但广东省委、省政府决心已下。在省人大着手立法之时,广东省委统战部也受命同步起草《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