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社会组织管理:松绑不等于松懈 须加强监管
□对社会组织“松绑”,为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创造了更大空间,符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协同”思路
□“松绑”不等于“松懈”,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走形、不变样,必须大力加强监管
如今,在我国正经历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社会管理的基本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方向,而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则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方面。
根据以往的规定,从申请成立到开展活动,社会组织都应当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共同管理,其中,业务主管机关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但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管理社会组织事务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社会组织的设立申请或者坚持回避态度,或者采取过严的审查标准。于是,一些社会组织不得不寻找其他变通方法,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如今,深圳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北京尝试对特定类别社会组织予以直接登记,这些改革的关键都在于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许可,降低登记门槛。
从根本上说,对社会组织“松绑”为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创造了更大空间,让政府部门从一些难以顾及的公共服务领域中退出,让社会组织有效承接部分公共服务,符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思路。
然而,社会舆论也存在担心:长期以来,政府对已设立的社会组织的监管较为宽松。采取直接登记制后,设立社会组织的门槛降低了,监管如果继续缺位会不会影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应有作用的发挥?
根据现有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享有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权,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该项权力的行使往往无章可循,难以落地。同时,业务主管单位不仅不曾拥有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权,而且其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将“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列入其自身工作的绩效考评,于是,疏于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也就司空见惯。
如今,直接登记制使“缺乏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不再成为登记管理机关拒绝设立社会组织的理由,但是这种“松绑”不等于“松懈”,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走形、不变样,必须大力加强监管。
作为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纽带,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关系着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因此,在拓展发展空间、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政府需尽快弥补以往的监督漏洞,制定更为科学严密的行为规则,保障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运行,推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建立健全社会评价监督机制,通过信息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让社会组织接受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