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删除“违规土葬可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违规土葬可强执规定被删除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此前的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三)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进行了修改。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决定自明年1月起实施
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分别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