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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会组织资产

2013年02月21日 13: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日前,河北省民政部门出台《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办法》对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作出了界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其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量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2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登记资金:社会团体3万元以上人民币、公募基金会400万元以上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200万元以上人民币、民办非企业单位20万元以上人民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根据《办法》,有根据证明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根据规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应在20日内办理完毕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办法》指出,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事项、备案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经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修改章程,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经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根据规定,社会组织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经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对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应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社会组织申请换发、补发登记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年检结果。(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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