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用法治打造现代版国家治理 使法律条文成行动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摘自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1月12日)
国家治理,是伴随着国家产生就存在的一个古老话题。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的论断掷地有声。
今天,我们站在历史的一个关键节点上——靠什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2年前,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2013年11月,在邓小平同志这一战略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这是党的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很快,“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理论界、学术界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的“热词”。
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看来,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张文显指出,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才能取得成功。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在差额选举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拍脑袋就干,掐腰子就上’以及‘大包大揽’依然是惯用的决策方式。从不善法治、不会法治、不敢法治到将‘依法治国’理念融入具化执政行为之中,还存在不小差距,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起案件,让张文显感慨良多。
2013年2月23日,北京中南海,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法治的作用,已经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的‘基础性作用’演进为今天治国理政当中的‘决定性作用’。”张文显认为,党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带头守法,才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创新,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有效实施,把法律条文变为社会行动
2011年3月1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总则。在这一宪法原则的指引下,为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
法律有了明确规定,违法自然会得到严惩。2013年上半年,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的吴岩等7人,数次对拒不供述的嫌疑人电击、灌芥末油,致一人死亡。在法院一审判决中,7人因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处以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印象深刻。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要的是提高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提高实施宪法和法律、执行各项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李林认为,应当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努力把纸面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把法律条文中的制度变为社会生活中的行动,通过法治方式和法律实施不断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9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让李林对四中全会充满期待。
李林认为,提高国家依法治理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除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改革部署外,还应考虑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同步推进机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宪法实施情况的内容,完善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加强对宪法修改完善和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理论研究等。”李林说。
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
2013年5月,在郑州开建筑公司的老张想办贷款扩大生产,跑了几家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一头雾水的时候,他突然听说自己上报纸了。买了份报纸打开一看,他顿时傻了眼:报纸上印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大字标题,自己的名字赫然在列。
原来,老张欠着另一家公司22万元的货款,一直赖着不想还。即使后来被告到法院、法院做出了判决,他也没当回事。以前,老张见了法官爱答不理。如今,他后悔不迭,主动还了欠款,并希望能从“黑名单”上撤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告诉记者,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进行信用惩戒,是十八大以后法院系统联合其他单位打击“老赖”、以社会共治促诚信建设的新举措。
1985年从西南政法学院硕士毕业后,江必新进入法院工作。从那时到现在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不断印证着这位有着近30年司法工作经历的学者型大法官的一个判断:国家治理的终极力量来源于人民和社会。让人民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关键在于,一是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搭建公众参与的平台;二是通过行为后果的设定,使公众参与权切实得到兑现;三是通过理性的参与规则的设定,使公众参与有序适度。而要满足这些要求,必须依靠法治。
江必新说:“国家治理与管理有显著区别。比如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再比如权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权来自人民群众通过权力机关的授权,是间接的,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社会自治、共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解决社会转型期的各种难题,不能只靠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也不能仅仅依赖法院‘单打独斗’,要从机制上引导有序和适度的社会参与。”
2014年1月,最高法院等8个单位达成合作,提出一整套措施:航空公司不准“老赖”乘飞机,铁路部门禁止其坐软卧;银行不给办信用卡也不放贷款;工商部门还不准他们担任企业高管。数据显示,到2014年8月底,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已超20万个。社会化治理“老赖”的威力逐渐显现。
“社会自治有几个关键: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赋予社会组织适当的职权与职责,培育社会自治的能力,建立社会组织的矛盾解决机制以及责任承担与追究机制。这些条件的实现同样需要法治。”江必新说。(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