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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人畅谈30年:中国法学幼稚过吗?(图)

2008年10月20日 09:5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孙国华,1925年生于河北省阳原县,1941年考入北平汇文中学,毕业后入朝阳学院司法组学习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孙国华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期研究生班学习,1952年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1986年,他走进中南海讲授法制课。

  编者按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发展。法学家们在其钟爱的研究领域,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所表达出的真知灼见,丰富了法律入的精神家园。“法律学人畅谈30年”与您见面了,在这里,您可以跟随大师们的思路,感受中国法治30年的脉动。

  中国缺乏民商法传统吗

  有观点认为,中国缺少民商法的传统,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

  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存在那么长时间?很大程度上在于,国家并不过度干预民间的商品交换和土地私有,允许公平买卖,对于这些问题,虽然少有成文立法,但是民间的惯例在自我调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方面运转良好。可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民法传统,也可以说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但笼统地说中国缺少民商法传统,值得研究。承认并保护一定的所有制、承认并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就会有民商法的传统。

  我以为中国并不缺少民商法传统,中国有中国的民商法传统。

  1978年至1988年是“法理学的初步确立阶段”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我们用什么建设和管理国家?

  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法学随着马克思主义传人中国。从此,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用它来思考中国面对的各种问题,包括民主、法制问题。这样才有了毛泽东思想,才总结出来三大法宝———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在农村建立根据地,走农村包围城市、然后夺取城市的道路,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能取得这样伟大的成就吗?

  何况在建国后,我们又学习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建立了系统的法学学科,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行吗?把中国法理学的“初步确立阶段”推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29年以后,显然是说不通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记得老一辈的法学家,如董老(董必武)、谢老(谢觉哉)包括周总理等都曾多次提到: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董老在中共八大会议上发言时提到:要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虽然没用“法制”这个术语,拐了个弯儿,其实讲的就是法制。我们依据这个精神,在1957年出版的教材里补充了“违法必究”四个字。不过,这本教材根本没用,反而被当成批判的靶子了。

  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所以,将1978年至1988年确定为“中国法理学的初步确立阶段”,就是根本忽视了改革开放以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存在,是不对的。

  从1978年起算“中国法理学的初步确立阶段”,这等于掐断历史。

  中国法学幼稚过吗

  20世纪80年代,在一次座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著名教授在发言中说,现在的情况是:历史学混乱,哲学贫困,法学幼稚。从此“法学幼稚”就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

  我认为,那位教授本来是讲了一句毫不经意的俏皮话,却被人们不加分析地大肆宣扬了。我以为中国法学(这里讲的自然是新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在世界观、方法论方面,以及在基本的理论观点方面并不幼稚,不能把“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导造成的恶果,全算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头上。“阶级斗争为纲”本身就违背马克思主义。但我们新中国的法学,在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上确实是幼稚的,因为我们确实产生过严重的忽视法律、全盘否定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成果的错误,这可能与“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1950年成立的,当时,我们第一批研究生穿着灰棉袄,在大街上排着队走路,学解放军,意气风发。那时,什么都要革新,要和旧社会彻底决裂,批判自己,反省个人英雄主义和个人主义,革命热情相当高涨。破旧立新,似乎旧的全都不好。“六法全书”必须废除,这对,批判旧法观点也很有必要,但号召要用“蔑视一切旧法”的精神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就有些问题了。你们想想,难道旧法之中没有一点儿可用的吗?以批判的眼光对待旧法是对的,但是批判不等于“全盘否定”旧法中包含的法律文化,旧法中还有人们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智慧的积累呢,比如罗马法对许多问题的处理就很巧妙。旧法观点应该批判,但旧的法律文化不能全盘否定。

  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我认为,总的说,新中国的法学是不幼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理论在世界观、方法论方面比西方的任何法学理论都高明。但在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在上世纪80年代那个阶段,应当说比较幼稚。不过现在,前不久,长春开法理学年会,张文显(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说有学生说中国法学幼稚,他批评了这种观点。的确,现在中国法学在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也不幼稚了,我们应当有这个自信,我们既不应妄自尊大,也不要妄自菲薄。

  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么多年来,有些同志和我争得特别厉害。他们认为如果承认这个命题,那就意味着统治阶级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其实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那句话的误解。还有很多类似的误解。但近年来反对法有阶级性的观点,质疑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命题的观点,似乎有所消沉,有些人过去反对现在也不反对了,这也意味着,中国法学是在以“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走向成熟了。

  现在的学术环境好了,各种观点和思潮都有了,不再像过去那样大批判、扣帽子、打棍子了。但好像又缺少正常的、必要的批评,往往是良莠不分,是非不明,这怎么发展法学?都是好好好,都是有道理,都是我只讲我的观点,我不对别人的观点发表看法,这样怎么能行?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中发展的,法学发展也要在批判中求真理。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有人写文章,问中国法学将向何处去。向何处去?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去,向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去。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才能发展中国。用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武装法学,才是中国法学的正确道路。我坚信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理论在世界观、方法论方面比西方形成的任何法学理论都高明。

  但在专门法律问题,在法律文化方面,由于我们还缺乏治国理政的经验,又长期不重视甚至抛弃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而想另搞一套,在这方面我们确实比较幼稚。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武装中国法学,不等于不搞法律实务研究。要继续克服不重视、不研究专门法律问题,不研究具体法律手段,只关注宏观的、意识形态问题的错误思路。理论必须联系实际,实际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理论是政治的基础,理论和政治都是管全局的。理论上的模糊,必然导致政治上的摇摆和行动上的盲目。法律实务必须以正确的理论、政治方向为指导。但理论、政治如果脱离实务,就会成为空洞的理论、空头政治;实务包括法律实务如果脱离开正确理论和政治的指导,就会迷失方向,犯大错误。所以在我们从事法律实务的学习和实践中,必须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这样才能在法律实务的实践和学习中,实践科学发展观。

  (以上是10月8日孙国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学》讲座的部分内容。)

  记者王丽丽 孟澍菲 孟澍菲 摄影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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