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由头 2008年以来,行政问责在各地频频发力,密集度之高远超出往年。9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这是继9月14日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襄汾县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辞职之后,又一位引咎辞职的正部级高官。同日,因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这也是继此前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之后,又一位被免职的副部级官员。此外,在深圳火灾和河南登封矿难中,也有一些官员被免职。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无论从辞官免官涉及的部门看,还是从被摘帽的官员的“官阶”看,都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因而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一次次掀起的“问责风暴”能否促进规范的问责制度的建立,并将官员问责程序化?这场声势颇为浩大的“问责风暴”,带给我们什么重要的启示?我国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还有哪些地方亟待完善?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官员问责:制度建设比风暴效应更重要
如果不重视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无论“问责风暴”再多,风暴的强度再大,那也不过是短期行为,只会产生短期效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今年,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相当一批人或引咎辞职,或被撤职免职,有的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有不少国外媒体认为,这是中国新近掀起的一场席卷全国“问责风暴”,国内一些媒体则把2008年称为中国政治领域的“问责年”。
严责官员并非中国官场“政治秀”
这场“问责风暴”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与其不同于以往的几个特点有关:其一,这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党和国家整肃干部队伍使出的一记重拳;其二,有多位省部级高官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其三,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官员中有多位是当地行政一把手;其四,辞职或免职官员名录中不再仅限于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政府官员,而是增加了地方党委领导一把手。
对官员进行问责,既不是解决一时一地问题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为了给舆论或民意一个所谓的“交代”,更不是为了提升党和政府形象而刻意彩排的所谓“政治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内涵,是中国共产党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一个政府正常运转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他说,只有抓紧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党同志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我们党才能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总书记还告诫全党,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中央把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这次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决非偶然。
官员问责重在制度建设
毫无疑问,此次“问责风暴”是我党加强自身建设和政权建设、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明确信号,有利于巩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树立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对各层级的官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但是,如果不重视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无论这样的风暴再多,风暴的强度再大,也只不过是短期行为,只会产生短期效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与“危机时刻”一次次掀起的“问责风暴”相比,我们更期盼长久有效的问责制度。因为风暴刮得多了,也就不再具有风暴的效应,官员们也会习以为常,避风港湾会逐渐多起来,其消极作用和影响也会越来越明显。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干部队伍实际,建立健全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干部问责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在大大小小的问责风暴刮起的同时,不免让人怀有这样的疑虑:追究某些官员的责任,往往是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这能否算得上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或设计,能否具有长久的作用和效力?我认为,建立问责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依此“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或者说,问责制的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期”,而是应当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施政行政的全过程,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建立问责制主要不是为了对官员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因为失察、失职或渎职而辞职或被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我们不能等到出了问题才想起建立制度或制定法律的问题。
其实,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的规范制约官员施政行政行为的制度性规定并不少,但关键是如何对其进行整合、补充和完善,形成覆盖整个干部队伍的问责制度。我以为,这应当成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问责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此外,鉴于现行党内纪律检查制度尚不能完全有效地发挥其问责职能,有必要研究建立党内监察制度,规范和制约党员领导干部的行政施政行为,使对各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有完备的制度依据,操作性也更强。
问责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官员能否勇于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竭力封锁消息,减少对己不利的“负面影响”;有的一味强调各种“客观原因”,极力推卸责任或减轻责任,等等。事实证明,这样做不仅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反而会激起众怒;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问题和矛盾更加复杂化;不仅难以树立起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权威,反而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人民群众与领导干部之间应当是一种主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群众办的每一件好事都是应该的,而任何失职或渎职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理应受到法律或制度的制裁。当然,无论是哪个政党、哪届政府或哪位领导干部,谁都不可能不犯错误,关键是能否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正确的态度。问责的主体是赋予我们权力和职责的人民群众,问责制的实施需要党内、法律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但在人民群众、人民权力代表机关或上级党组织依照法律、制度和授权实施问责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在施政行政的每个环节,首先要扪心自问,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哪些责任已经较好地履行了,哪些还没有履行或履行得不好。我认为,这是问责制实施和真正发挥作用所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肖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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