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及修改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我国公诉案件刑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相对独立又有机衔接,形成了一个完整有序的程序系统。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增加了公诉转自诉、对部分案件设立了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制度,并在原来单一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增设了简易程序,之后,在实践中又尝试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由此,初步形成了适用不同案件、繁简有别的刑事程序体系。
宋英辉总结说,“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而且,随着刑事诉讼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机关执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譬如,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诉讼权益,探索未成年人办案机制,在公诉案件中引入当事人和解办案方式,实行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等。”
五点建议促进刑事诉讼法科学发展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我国刑诉法30年也不例外。它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进步,但还存在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宋英辉建议,第一,应当追求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在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犯罪的控制。应当确保侦查手段能够满足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对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条件、程序和范围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二,应当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所以,有必要更加强调程序的价值。应充分保障律师介入程序的权利,通过明确程序违法的后果和制裁方式来强化程序的制约作用。
第三,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对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设计应做到尽可能完备与缜密,从而保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设立其他简化审方式,例如处刑令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等,使被告人认罪案件和其他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有所区别;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设附条件的不起诉等。
第四,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通过进一步明确作出不起诉、不立案决定的条件和程序及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等措施,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提高被害人通过该制度获得权利救济的现实可能性;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充分关注赔偿及其他补偿方式的运用,除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主观恶性较大的惯犯、累犯等情形外,应当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以此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有益经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解决的是我国的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同时,要充分注重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尤其是外国刑事诉讼在保障辩护权,抑制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实现程序分流,保证程序自治,关注程序价值实现等方面的有益做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等内容,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我们应当积极吸收和贯彻。此外,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关于打击腐败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所规定的措施,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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