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08)·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
徐经武案:“委托”理财难掩真相
2008年8月2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说,因收受他人财物180余万元,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徐经武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徐经武曾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处长、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1995年至2006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妻子的堂弟罗林承揽工程打通关节,后收受贿赂180万元。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徐经武与罗林说好,这笔钱是罗林委托他炒股用的,并拟定了三份虚假的炒股委托书。但虚假的委托炒股协议难以掩盖受贿的真相。对于像徐经武案这样行贿者“委托”受贿者理财的新型贿赂现象,不仅需要依法严厉惩治,更需要从源头上找出综合治理和有效预防的办法。
谢明中案:政治明星轰然坠落
2008年8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委原书记谢明中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7年,谢明中在先后担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文昌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363.8万余元、港币439.8万元、美元7.2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此外,谢明中对人民币544.7万余元、港币187.4万元、美元9.36万元、新加坡币1.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谢明中不仅喜欢玩弄女性,而且通过调整干部来大肆收敛钱财。因此,贪财好色成为他落马的主要诱因。从“百年一遇好县官”到轰然坠落的政治明星,“海南第一贪”谢明中的倒下再次证明:集权于一身而无监督,于国于民于己都像一颗不定时的炸弹。
姜人杰案:新型受贿引出新规
2008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死刑。宣判后,姜人杰不服,当庭提出上诉,目前姜人杰案二审已经开过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姜人杰单笔受贿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其收受方式也很特别。2006年此案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与人合作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的争议,推动了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
晏大彬案:妻子“理财”罪定“洗钱”
2008年8月1日,因受贿2226万元,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被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同庭受审的还有其妻子付尚芳,付尚芳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晏大彬提出上诉。
晏大彬供述,他将2165万元受贿款交给了妻子付尚芳保管。而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的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房、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等。付尚芳因此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控犯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专家认为,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来指控洗钱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付尚芳洗钱案的宣判在全国具有标本意义。
刘志华案:情妇现象又一例证
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刘志华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陈良宇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
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仲方维案:斡旋受贿照样判刑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银行卡部原职员仲方维,因在为请托人办理贷款中收受、索取好处费,2008年5月5日被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仲方维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仲方维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职员期间,接受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请托,通过他人找到中国农业银行崇文区支行沙子口分理处原主任许某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上述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张某所在的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事后,仲方维向张某索取82万元好处费,收受另外一家公司给予的1台数码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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