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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禁农药捕捞捕猎

2008年10月22日 10:21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发表评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记者昨天从省法制办获悉,从10月21日至11月5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意见对外征求意见。

  四大区域设监测点

  草案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污水灌溉区、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农药捕捞捕猎被禁

  草案明确禁止的内容包括: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饭店采购如实记录

  学校、医院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的农产品安全可能更让人关注。草案指出,这些地方采购农产品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复印件,并建立采购记录,如实记载采购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产品采购记录应当保存1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采购记录。

  从草案来看,我省将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对于主管部门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据了解,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单位同一批次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记者丁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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