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修法限制水域军事管理区内水产养殖等活动
中新网7月2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须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外围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和条件,完善了军地双方的管理职责和协同机制,充实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强调,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确定。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一般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水域军事禁区的水上部分和空中军事禁区,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征求意见稿另规定,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军事设施因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撤除或者改作民用。
对于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行为的惩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