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2日电 原湖南建材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湖南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厅级)王德元先后被评为“湖南省优秀企业家”、“全国优秀经营管理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等,并享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特殊津贴,1994年被提升为副厅级干部,并连续当选湖南省第七、八届人大代表。然而,这位在仕途上红极一时,在荣誉上登峰造极的名人却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
今天的法制日报以《全国劳模蜕变成超级巨贪》对此作了长篇报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湖南建材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湖南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厅级)王德元及其儿子王军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王德元犯受贿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老总被逮捕
2000年春节,雪峰集团已连续3个月未发工资,职工们焦急万分。
4月初,当公司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到长沙请他回厂“统一思想,共度难关”时,他托辞去了深圳。在深圳,他几经斡旋,“筹”到200万元,一回到长沙,他便对这笔钱作出了“分配”:50万元用于长沙雪峰大厦卫生间改造;50万元用于了结与怀化某公司的一场官司;50万元付给王军(王德元之子,在押)的公司;另外50万元作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职工没钱过年,王德元却把钱这样“分配”,雪峰的职工闻出其中必有猫腻。春节刚过,便有几位职工进省城、上北京控告王德元的贪污受贿行为。
2000年4月30日,湖南省纪委对其实行“两规”。此后不久,湖南省检察院、娄底市检察院成立王德元贪污受贿案调查小组,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发现了王德元大量确凿的犯罪事实。很快王德元被正式逮捕。
狼狈父子巧取豪夺
1992年初,王德元第一次“踢开党委闹革命”,在未经厂党委集体讨论和研究同意的前提下,擅作主张,从企业“抽出”600万元,到深圳炒地皮,后来这笔巨款如泥牛入海,被王德元一伙“瓜分”私占了。见工人无人敢过问此事,小试“牛刀”的王德元沾沾自喜。王德元捞钱成功后,胆子更大了,花招也更多了。在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幌子下,在长沙、武汉、株洲、深圳、娄底等地设驻外公司。这些公司后来成为王德元安插亲信与亲戚的“根据地”,也成为硕鼠和蛀虫们侵吞雪峰国有财产和职工血汗钱的工具。
于是一场场权力与金钱的交易、一次次党性与良知的拍卖,在见不得天日的阴暗角落里达成默契。王德元在职代会上大胆构想,拟建11层办公综合大楼,实现雪峰办公现代化,拟建职工第四生活区,实现职工生活奔小康。
然而,直到6年后的今天,11层办公大楼里面依然是空荡荡的,它已“吃”完了2000万元的投资,6年前高价买回的电梯和中央空调至今仍安静地躺在大楼角落里睡觉。而第四生活区,在职工全部付清集资建房款6年后的今天,只有5栋竣工,尚有5栋连桩基都未打。可怜100多户职工交上血汗钱,苦等6年,连住房影子都没见到。
随着老子事业发达,儿子的生意也相应做大了,先是插手配备件“采购”,到后来,王军成为雪峰集团物资采购的暗中“总代理”,雪峰的采购员则成了王军的“提货员”。王军到底在雪峰赚了多少钱,自己也讲不清楚,但有一笔账可以算一算,雪峰集团每年要耗煤10多万吨,平均50至60元一吨,就按50元一吨、每年10万吨煤计算,起码有500万元的利润。
1996年,在长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雪峰集团与该工程指挥部达成水泥购销意向。王军得知后,即向王德元提出通过他从中代销,以牟取非法利益。王德元同意,并示意下属为王军与指挥部联系。这种损公肥私的做法遭到工程指挥部及雪峰集团个别领导的极力反对,但王德元父子我行我素,通过多种手段,最终使公路施工单位和雪峰集团均与王军以他人名义设立的“长沙创立贸易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由雪峰集团将水泥先卖给王军的公司,王军再转手倒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王军由此获取非法利益142万余元。
模范人物谁来监督
王德元曾被评选为“湖南省优秀企业家”、“全国优秀经营管理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等,享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特殊津贴,并连续当选湖南省第七、八届人大代表,没想到竟沦落为人民的罪人。类似王德元的一些“先进”、“模范”还真不少。原湖南省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蒋艳萍,曾被授予模范干部、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却贪污受贿近1100万元;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昆桐,曾是优秀党员、廉政模范,受贿、挪用公款达110多万元……
为什么一些出了名的蛀虫、巨贪的头上都曾顶着模范的光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杨体仁教授说,这在根本上是体制的问题,是体制上存在漏洞。从多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般严重的走私、贪污行为,大多有当地干部的支持。一般的,在当上模范、先进人物后,与干部距离的拉近,使其更容易得到种种便利;而另一方面,少数干部也可从中得到相应的好处,这样就可以扩大“模范”的便利和业绩,从而形成了共同利益体。因为这些“模范”的业绩有可能影响到地方财政及个别人的利益,地方干部的支持使“模范”更容易办事。这样,这些“模范”就更容易越轨。另外,现在一些模范人物的评选,有的是我们的领导在选,并无一套科学的评选机制。这种行政化的评选,尽管也会考虑业绩,但主观色彩较浓,往往包含了私人的好恶,而不是完全客观地对人品、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一般而言,那些业绩好、跟领导关系又不错的就容易当模范。我觉得,选模范应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