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公安机关在这件事情上确实存在错误,至少没有做到文明执法。这件事给我们全体公安民警上了一课,那就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正确利用公权为私权服务。”
时隔两个多月后的1月18日,延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宝塔分局局长高玉才语气平缓地对记者说出了这番话。
两个多月前,正当“黄碟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之时,高局长曾经对记者说过:“我们正在加紧侦查,坚信能将当事人绳之以法。”
对于为什么转变了态度,高局长没有直接回答,但他坦陈:“现在这样处理,一是表明公安机关承认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息事宁人。毕竟,这件事情无论谁对谁错,都给整个延安带来了不利影响。”
高局长感慨地说:“过去的公安工作管得太细了,以后要少处罚,多服务。”
宝塔公安分局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察坦率地告诉记者,实际上,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加上缺乏重要证据,已经预示了公安机关在“黄碟事件”上的错误。其后采取的解除取保候审、赔礼道歉、补偿损失、人员处理,都是这个错误的必然结局。
提到错误之处,检察院和公安局的负责人都说,即便是“查黄源”,公安机关也不应该收缴扣押当事人的机器。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发现确属夫妻看黄碟,警察本可不管,即便在后来的情形下发生冲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第二天去派出所接受处理,而根本不必要当晚带人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于宝塔警方提请逮捕的决定,宝塔区检察院最晚必须在11月4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送达公安机关。2002年11月4日16时30分,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
消息传至宝塔公安分局,有关人员惊呆了。一位参与办案的警员事后告诉记者,当时很多警察都在说:“不可思议!”用公安方面的话说,在此之前,检察院的批捕科长曾经表过态:可以批准逮捕。正因为检察院的表态同意,公安才先行将当事人张某刑事拘留。
当天17时,当检察院将不批捕的决定打印成法律文书后,却发现找不到警方的任何有关人员。办公室没人,电话要么关机,要么没人接听。这种情况意味着,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法律文书也许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送达公安机关。“显然,这是因不满检察院的决定而有意躲避,意图使检察院陷入时效上的违法。”一位检察官评价当时的情形时尖锐地说。
宝塔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侯世怀被迫于当晚出面,寻找有关人员紧急协调,通过数小时的紧张工作,不批捕的决定终于在23时———离法定期间届满不到一个小时的时候,送达公安分局法制科。
宝塔区检察院分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刘锦虎告诉记者,在作出不批准的正式决定前,公安机关确实将案卷材料送到了检察机关,但他本人此前一直没有看到这些案卷。“如果我要是早看到,肯定会制止这种做法。”刘锦虎说。
批捕科长冯根平没有否认对案件的非正式表态,而是解释说:“当时公安局将案卷材料拿到检察院,要求看看是否‘够罪’,是否可以批捕。我看了材料后,对公安局的人说,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我个人觉得还是够,就让他们去抓紧落实有关材料,按程序办。”
而对检察院的前后不一,公安方面也表现出很大的怨气。公安局一位领导告诉记者,“黄碟事件”中最要命的就是检察院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安局要提请批准,必须先行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公安直接报捕,检察机关不接案。“正是由于检察院的这个规定,加上检察院的表态同意批准,使得我们先将张某拘留。”这位领导说。
冯根平科长证实了“公安机关如果不先拘留人,检察院不接案”的说法。但刘锦虎补充说,那是公安和检察院两家联席会议于2001年10月制定的一项制度,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更负责任地办案,因为以前公安机关常常会有拿不准的案子,自己不决定,直接来报捕,如果错了,就全是检察院的责任。对于“不接案”的说法,刘锦虎说并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情形。
当地另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这项制度实际上是给公安机关套了一个紧箍咒,因为如果拘留错了,公安就要负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拘留直接报捕,所有的风险全在检察院。检察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也承认,这项制度严格地讲,“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刘锦虎告诉记者,检察院实际上对案件作过两次讨论,第一次多数人表示同意批准逮捕,但报到市检察院后被否决,第二次讨论的时候,则是“一致同意”不批捕。不批捕的理由,一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民警向当事人张某出示过证件和表明了身份;二是当时案卷材料里多数笔录都是万花山派出所的民警所取,因为在妨碍公务案件中,万花山派出所已经成了冲突的一方,理应只是证人,不能作为办案人,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这两点都使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另外,警方称出警是接群众举报,但公安一直没有提供能证明当晚有人向派出所打电话的记录。
实际上,就在11月4日晚上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立即调集精干力量,连夜办案,希望在检察院不批准理由的环节上巩固证据。但据一位民警透露,后来的努力都没有成功,因为没有人证明警察当时向当事人表明了身份。
宝塔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安平告诉记者,考虑到案件的影响重大,在公安撤销案件后,宝塔区委区政府于2002年12月9日组成由政法委、信访局和政府办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对此案调查处理。
张书记说,通过调阅案卷、访问当事人,并参阅了《中国青年报》的有关报道后,工作组认为警方在案件中确实存在不足的地方。在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了一次性处理决定。即由公安局向张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9137元,公安局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提及辞退民警的处理决定,张书记和公安局的领导都说,实际上,被辞退的任杰并非公安干警,而是当地乡政府的干部。13年以前,任杰被乡政府以“综治办工作人员身份”派到派出所一起工作,久而久之使人误以为任杰是公安局的人。这一说法,和记者第一次调查时公安称任杰是属于“省事业编制”的协警的说法有较大出入。公安局的领导告诉记者,所谓辞退任杰,实际上就是不再让他在派出所干警察的工作。
在当地采访时,也有很多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领导干部告诉记者,对这个案件的最终处理,有关方面主要考虑的是息事宁人,“不再让这件烦人的事情被媒体说来说去,影响延安的形象。”但对于警方的做法,则仍然有不同的看法,新任宝塔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志锋坦率地对记者说:这本来就是一起公安的违法行为。
宝塔公安分局局长高玉才对记者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舆论监督,虽然我国没有法律规定舆论监督权,但我一直认为中国的舆论监督实际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舆论监督,我历来持欢迎态度,这次也不例外。通过对案件的反复思考,我认为公安民警最需要的是提高素质和执法水平,并且转换工作方式。”
谈到公权和私权的关系,高局长仍然认为,公权和私权实际上是统一体,保护私权是设立公权的目的,而对公权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权,对其中任何一项的忽略或者侵犯,都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采访过程中,记者又来到事发地,发现诊所依然大门紧闭。张某的母亲和妹妹告诉记者,公安局赔偿的钱已经收到,张某夫妻俩现在出去看病了。
据悉,就在此案得到处理后不久,延安市政府作出决定,从2003年元月1日起,取消延安市宝塔区范围内的所有治安罚款,对于宝塔区公安分局因此遇到的经费困难,市财政给予450万元的补贴。目前,宝塔警方已经改变工作部署,从平时以查处治安案件为主,转变到打击犯罪和治安防范为主。现在,宝塔区公安分局每天派出18辆警车,在城区昼夜巡逻。
附:“夫妻看黄碟”事件时间表
2002年8月18日23时,事情始发。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万花山派出所前往当事人张某所开诊所,欲查处和收缴黄碟,在扣押机器和黄碟的过程中,张某将一名警察的手打伤,当事人则称警察先动手打人;
当晚,张某被警察带往派出所留置并审查;
2002年8月20日,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开始对此事予以报道,随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有关“公权是否有权干涉私权空间”的大讨论;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
2002年10月21日,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
2002年10月25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某;
2002年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
2002年11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
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
2002年12月31日,宝塔公安分局和张某在案件调查小组的主持下达成处理协议,协议规定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人民币,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协议规定“各方签字后即生效,任意一方不得反悔,更不得引起任何是非”。
(文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作者:陈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