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4日电 一青年被带到广东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后,莫名其妙晕倒,生命垂危。警察在其昏迷近1个小时后才打“120”,伤者终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遂告上法院要求国家赔偿。
据信息时报报道,1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赔偿33万多元。这是广东省最高额公安国家赔偿的案例。法律界人士认为,它可成为相关案例的典范。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告官:死者要负六成责任
●法院意见:陈庆龙的肝硬化等病是死亡主因。陈庆龙自身应承担60%伤害赔偿,常平分局应承担40%。
●判决:常平公安分局应返还及补偿共计人民币134978元。事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莞市公安局对尸体作出鉴定,结论为陈的死亡是因其本身有肝病的基础上,因轻微外力作用,致使失血休克而死;随后,原中山医科大学又作出相同的鉴定结果。
2002年初,陈庆龙家属将常平公安分局告上法院。他们要求法院确认:首先常平分局是非法强行扣车扣人;其次陈在公安局被殴打致生命垂危,而公安局拒绝将陈送院,拖延治疗时间致其死亡。
家属要求常平分局承担50万元的国家赔偿和其他费用。
常平分局答辩:
首先,陈庆龙冲卡撞人,才被带回公安局;其次,陈因有肝病,才晕倒在公安局,警察没有殴打行为;第三,警察及时呼叫了“120”。因此,分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是公安分局的人对陈进行了殴打,只检验到死者生前有四处挫伤,外力诱发病变;而陈是被带回公安局的,公安局应该对其身体免受伤害负责,因此被告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同时,肝硬化等病是造成陈死亡的主因,所以常平分局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因而陈庆龙自身应承担60%伤害赔偿,常平分局应承担40%。
同时法院认为,常平分局以陈“撞伤其治安队员”为由,收取的200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撤销。
据此,2002年8月28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常平公安分局应补偿陈庆龙及其家属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以及返还非法收取的200元,共计人民币134978元。
二告官:警察负全责赔巨款
●法院意见:陈的死亡是在公安局内受外力作用导致,肝病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常平分局延迟救助时间,侵犯了陈的生命健康权。
●判决:常平分局连退带赔共计336678元。
对于一审判决,陈的家属不满,遂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常平分局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下,将陈庆龙带回盘问,又未能提供任何的盘问记录,这一行为程序违法;同时,常平分局以陈冲卡撞人为由带回,并不符合法律,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对陈庆龙的汽车扣留也未能提供合法证据,亦属违法。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常平分局在限制陈人身自由之时起,就负有保护陈人身安全的义务。陈的死亡是在公安局内受外力作用导致,至于陈生前的肝病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法院认为,常平分局在陈发生危难近一小时后,才致电“120”,侵犯了陈的生命健康权。
同时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常平分局承担“行政补偿”责任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应承担“行政赔偿”而不是“补偿”。
综合以上,2003年1月21日,东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分别确认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限制陈庆龙人身自由、扣车行为违法;三,常平分局将陈家属交的200元所谓“撞伤人医疗费”退回,并赔偿陈的死亡赔偿金、亲属生活费等其他费用,以上共计336678元。
律师:此案可作典范
承办此案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刘士辉律师认为,在没有确认是否警察打人的前提下,能获得如此大的国家赔偿金额,这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是罕见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民人身权的重要性。它可以成为此类案件的典范。
法律界人士表示,判决常平公安分局败诉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常平公安分局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注,此条包括公安没有依法履行救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