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记者26日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因犯煽动颠覆国家罪、爆炸罪和犯煽动分裂罪、爆炸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分别判处死缓和死刑的阿安扎西和洛让邓珠,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20日以被告人四川甘孜藏族僧侣阿安扎西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爆炸罪,被告人四川甘孜藏族农民洛让邓珠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并认定:2000年底以来,被告人阿安扎西、洛让邓珠为达到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间,洛让邓珠先后在四川省康定县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广场等5处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和财产损失100余万元,同时在爆炸地点散发煽动分裂国家为内容的传单。此外,洛让邓珠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人均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阿安扎西、洛让邓珠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爆炸罪,且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2002年12月2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洛让邓珠以爆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安扎西以爆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洛让邓珠服判,不上诉。被告人阿安扎西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6日经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阿安扎西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阿安扎西委托的两名律师,以及因被告人洛让邓珠没有委托辩护人,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指定的两名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被告人阿安扎西,男,1950年9月22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红龙乡乌托寺僧侣。被告人洛让邓珠,男,1974年6月15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农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