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8日电 据上海新闻晨报报道,尽管离司法解释的实施时间还有5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被提前引入现实审判。昨天,历时1年之久的“ST嘉宝”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全部审结,16名原嘉宝股民以和解方式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名被告手中获得了61973.66元的赔款。
1999年4月29日,“嘉宝”在1998年年报中披露了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于次年8月15日对该公司及其13名董事、2名注册会计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因之后我国证券市场接连暴露出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以法律手段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现象进行整治。1月24日,上海股民彭女士将“嘉宝”告上上海市二中院,成为中国首位向上市公司提出虚假信息索赔的股民。至同年8月,市二中院共受理同一案由的民事诉讼25起,索赔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2002年9月10日,经多次开庭交涉后,彭女士和“嘉宝”方面的代表签订了和解协议,由“嘉宝”董事一次性出资800元,对彭女士作出了补偿,作为回应,彭女士也于当天向法院提出了撤诉,并获得了法院的准许。彭女士因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获得赔款的第一人。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宣布该司法解释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为使“嘉宝”案的剩余24例诉讼获得圆满解决,市二中院参考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原、被告都希望和解的前提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多方努力下,8名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原告自行撤回了起诉,而其余16名原告最终和“嘉宝”方面达成了和解协议。昨天,“嘉宝”方面的10位被告当庭向16位原告给付赔偿款6万余元,原告们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当庭获得了市二中院的支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