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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新规: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一些案件可简化审理

2003年03月15日 08:35

  中新网3月15日电  今后,中国的法庭上,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一些案件可以简化审理,法庭对被告人的一些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可以被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昨天(14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和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两个文件也已从2003年3月14日正式开始实施。

  这两个文件明确界定了适用简化方式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文件强调: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

  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庭审中可以简化的具体环节,简化审理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只是因为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而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和最后陈述权,都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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