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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银监会拟接管原由人行履行的监管职权

2003年04月26日 09:31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五日电(记者张朔)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今天向正在此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管职权的议案说明。

  银监会的设立,是不久前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基本职责是加强金融管理,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目前,尚需对相应法律进行若干修改,以使银监会监管工作合法化。

  曹康泰主任说,考虑到修改法律需要对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职能的具体划分以及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为了保证金融改革顺利进行,使银监会成立后正常履行监管职能,建议先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作适当调整。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规定,按照规定审批、监管金融管理机构和监管金融市场的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而此次拟进行的调整包括:由国务院决定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及相关职权。

  同时,国务院将抓紧拟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草案。(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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