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于晶波)今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清华、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旻翔因犯爆炸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黄旻翔为福建省福州市人,为达到实施爆炸活动制造个人影响的目的,于二月二十一日携带自制黑火药等物品来到北京,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选择作案地点。为实施爆炸活动,黄购买了用于制造爆炸装置的物品,组装了两套定时爆炸装置。
二月二十五日十一时二十分许,黄旻翔将已设定起爆时间的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后乘车来到北京大学,将另一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北京大学农园食堂。十一时五十分、十三时二十分许,两个爆炸装置分别爆炸,造成九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北京大学农园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余元。作案后,黄于当日逃离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