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9日电时评:17天3个省部级获重刑中国高层反腐加力
作者:李淑国
从4月23日到5月9日,从潘广田到丛福奎再到李嘉廷,短短17天,中国三名“省部级大虫”被公审后获判重刑。
4月23日,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山东省工商联合会原会长潘广田因受贿153.9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4月29日,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因受贿936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9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因单独或伙同其子受贿1810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丛福奎案和李嘉廷案,官方在披露消息时,使用了相同的字眼:“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之所以保住一条性命,理由也相同: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换言之,如果没有这些情节,他们将步胡长清后尘,立即被送上断头台。
去年11月19日,中国官方向社会披露,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的五年间,有98名省部级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陈希同、李纪周、慕绥新、许运鸿、刘知炳等数十名“省部级大虫”更是沦为阶下囚。
迹象表明,中国对腐败的惩处正在向纵深挺进,正告别过去“打苍蝇不打老虎”的时代。有学者曾经指出:80年代以来,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越来越多,“刑上省部级”已成中国反腐败中渐趋明显的新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针对专家的问卷调查显示,步入新世纪的中国,腐败是当今首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各种官方文件中,更是把反腐败斗争摆在了“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显示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
中纪委原副书记刘丽英指出,中国仍处在腐败易发期。这位在反腐第一线工作了24年的“铁娘子”在中共十六大时坦言:近年来查办的案件只是实际存在腐败问题的一部分,很多问题还没有被揭露出来。
中国的老百姓已切身感觉到腐败对自己利益的侵蚀,具有了以前不曾有过的切肤之痛,强烈要求坚决反腐败。在许多地方,官员腐败甚至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新任中国监察部长李至伦对腐败有更直接、更深切的感受:一家银行的一个支行,连续三任行长贪污挪用几十亿元。“现在追回来大概三分之二,能不痛心吗?”
中国急需加强吏治,反腐败急需突围。在此情况下,“刑上省部级”既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最好的一种战略选择。试想,“老虎”都被打掉了,“苍蝇”能不害怕吗?
引人关注的是,此次高层“去污”行动,发生在中央领导集体完成新老交替后的半年内,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决心。
17天内3个“省部级大虫”获重刑,中国高层反腐开始加力。
国务院官员:建不能不敢不需不愿腐败的法律体系
2003年05月10日11:46
中新网5月1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今日的法制日报撰文指出,把反腐败寓于政府法制建设之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是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文章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要尽快研究建立包括“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法律体系。
文章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问题——
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首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大都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制定的,有的还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容易利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另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公务人员,就会产生腐败。
第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已经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一是确保有关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的这类规范性文件)符合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统一实施。
第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腐败。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必须把反腐败寓于法律制度之中
把反腐败寓于法律制度之中,一定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的关系。法制建设只有成为亿万人民群众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事业,获得他们认同、信任、忠诚,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威,才能具有普遍感召力,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是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政府要充分利用契约在整合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改变那种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制裁轻保护、重行政命令轻契约整合的现象。要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三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法制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就愈能得到保障和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必须把规范权力、发展权利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
四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制度建设的真正意义不仅仅在于直接解决问题,而在于为解决问题提供方法和程序。在制度建设上,必须把程序公正放在突出位置,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高度重视行政管理的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切实完善程序性规范,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具体明确。
五是立法与执法的关系。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在于不少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执法不到位,执法体制不够完备。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必须逐步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权力授予、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权力配置,弄清楚政府权力哪些需要强化,哪些需要弱化,哪些需要交给中介组织,哪些需要交给市场主体,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律组织———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从而限制行政权力的无所不管,切断行政权力的无处不在,转化行政权力的无所不能。
二是要研究行政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防止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保证行政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三是要研究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制定行政权力行使和运行必须遵循的正当程序,保证行政权力不仅受到外部的限制和控制,还要受到内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把人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化。
四是要研究如何使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做到政府责任法定化,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权力“寻租”。
五是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体制,特别要研究如何使现行的权力监督措施有效运行起来,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的腐败。
六是要研究和剖析重大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和教训,针对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特别是要研究完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制度。
总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要尽快研究建立包括“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法律体系。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政府法制监督
在这一问题上,首先,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其次,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这项高效、便民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