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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广东地方立法向不良卫生饮食习惯宣战

2003年05月26日 16:45

  中新社广州五月二十六日电(邓卓明任宣)“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的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这不是时下抗“非典”的一条宣传标语,也不是一句空头口号。它将作为广东一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对当地公民具有约束性。

  在今日上午举行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出席会议的成员们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一些让人耳熟能详、十多年前流行的话语,如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实行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及卫生检查评比制度,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如今作为广东地方性立法条例内容而被写入。

  “爱国卫生运动”,这一旨在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的社会公共卫生活动,五十多年来不仅在中国国内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而且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卫生活动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也颇有影响,并受到外国专家的赞誉。

  多年来,广东省的爱国卫生工作为其改革开放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但目前广东省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城市市容卫生日常管理不到位,卫生基础设施滞后;城乡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四害”密度较高;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农民饮用卫生水仍然困难;农村的改厕任务十分繁重;健康教育力度不够等。全省目前只有七个国家级卫生城市,二十五个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发展很不平衡。

  此外,长期以来在广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主要以各级政府红头文件为依据,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大,使该项工作难以广泛、深入地开展。尤其是,近期非典型肺炎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广东省在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广东省人大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中规劝市民养成良好饮食、卫生习惯的内容,目前就特别具有适时性。同时也让人不难看出,该条例出台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为改变不良卫生行为和习俗,既需要坚持不懈地宣传教育,也必须采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那些缺乏卫生公德、扰乱社会卫生秩序者,法律更是一种重要手段。”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十分赞同该条例的出台。

  该条例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要求“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据悉,在中国,目前已有吉林、辽宁、山西、河北等二十个省制定了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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