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0日)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依法做出终审判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1994年初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嘉廷的犯罪事实,以及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的情节,于2003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