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1日电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王双进向媒体介绍了当前职务犯罪的三大趋势,第一条就是贪官的层次向高学历、年轻化发展。
此前,广东、山东以及辽宁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职务犯罪高学历、低龄化现象已日趋明显,由以前的“59岁现象”到现在的“39岁现象”、“35岁现象”,甚至“26岁现象”,屡见不鲜。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报道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敬大力告诉记者,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7331人,占全年38022人的19.28%;共立案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2820人,占全年9677人的29.14%。今年1至5月的统计中,这两个比例依然居高不下。
青年干部犯罪呈四大特点
不少专家谈到青年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时都深感痛心: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年干部大多35岁到40多岁,正是事业稳定并渐入佳境,有的刚刚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是国家重点培养的人才,被党组织、社会和家庭寄予厚望,他们的犯罪,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极大的损失。
2000年9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侦查员出现在陈波面前时,他正在中央党校学习。陈波是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局级,尽管只有39岁,但他自1995年便成了“长空”最年轻的副总经理,因此已有好几年副局级“官龄”了。这个公认的“有前途、有能力”的年轻干部被抓捕时,引来一片叹息声。
据广州市检察院统计资料显示,该院1997年以来已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到了20%。2000年广东省曾在全国范围挑选了5名年轻的厅局级干部,准备送到国外学习,重点培养。正当他们接受英语培训时,其中3人被检察机关起诉。一年后,这3人都进了监狱。他们是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省公路局局长胡俊杰和普宁市市委书记丁伟彬。被捕时仅37岁的李向雷,是复旦大学毕业的研究生,不到33岁即担任广东省公路局局长,当时是全国最年轻的省公路局局长。这位从担任局长职务第二年便开始收受贿赂的年轻干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介绍,在去年查处的一起职务犯罪窝案、串案中,犯罪嫌疑人年纪轻、学历高。年龄最大的37岁,最小的34岁。这些嫌疑人的学历除一人系大专学历外,其余人的学历均是全日制本科以上。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受贿数额大、受贿方式多样化,一次性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以前受贿人受贿的对象以现金和购物卡居多,而现在发展到信用卡、银行借记卡、房产、股份等多种方式,受贿数额也从一次几百元、几千元上升到一次上万元甚至是十万元。
敬大力厅长介绍说,从全国的情况看,近年来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首先是涉案金额数目巨大,不计后果。北京海淀区检察院近年查处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中,最高数额达7100万元。
其次是犯罪人员文化程度高。1997年至今年3月,广州地区35岁以下青年职务犯罪总人数364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29人,占62.9%,其中研究生17人,这一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年龄段的犯罪比例。36岁的孙永和是硕士研究生,在担任广东省电力局第一工程局副局长期间,受贿45万元。曾任广东省邮电管理局顾问兼副总经济师的刘钊是博士后,犯案时只有30多岁。他私自挪用公款共计3800万元,并获取非法利益248万多元。
第三,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个罪名。
第四,国企、行政管理、金融三部门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北京市检察院统计显示,国有企业是“26岁现象”高发区。
制度因素和监督缺失不容忽视
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敬大力在分析青年干部职务犯罪深层原因时,强调指出制度因素不容忽视。从查处的犯罪案件情况看,第一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占据了领导岗位;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上述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
第二是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目前的监督制度监督种类不少,然而实效甚微。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而一些地方治党不严、治政不严、治吏不严,对领导干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更为职务犯罪留下了通道。
第三是惩罚制度不严密。一个国家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加大惩罚力度将会降低腐败行为。我国腐败高发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
专家认为,我国经济体制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市场培育、调控手段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在转轨期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它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财。比如,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针对国企“一把手”贪官频入法网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机构改革中新旧机构间的财物交接以及企业改制中股权变更是当前犯罪分子钻改革空子作案的主要环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都成为犯罪的隐患。
有专家进一步指出,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社会分配制度中亦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干部年轻化的要求,使得有些地方提拔干部以年轻与学历为“硬件”,是否政治坚定、心系百姓、工作踏实、作风民主、敢于碰硬、清正廉洁则一概成为“软件”。不少专家呼吁,在选拔和培养年轻干部时,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在积极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的同时,不简单地搞“年龄划线”,年龄层层递减。要以科学的眼光看待领导干部的政绩,对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作秀”干部要坚决予以揭露,绝不能提拔和重用。另一方面,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强烈刺激一些自认为社会地位较高的年轻干部,少数人便产生“用权换钱”的心理,一旦有合适时机,便贪污受贿。
以完善的制度和立法预防犯罪
“合理的用人制度、工资制度和惩罚制度,应当是治理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三剂良药。”敬大力厅长认为。我们应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洁的干部,把好入口关;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瑞典、新加坡等国家都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而维持公务廉洁,他们认为提高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持其心理平衡和廉洁作风事实证明此举颇具成效。
一些专家建议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他们指出,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及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的社会和心理的诱因。因此,建议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不少在一线打击职务犯罪的资深检察员也认为,完善制度当然是最有效的预防方法,但适当的薪酬加上完善的监督机制,可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肯定可抑制犯罪。
敬大力厅长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就是将预防机制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加快中国廉政法制建设步伐,堵塞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按照系统科学原理和廉政机制建设的需要,建立起中国完备的廉政机制建设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进行相关立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湖南、四川、黑龙江、安徽等省和无锡、邯郸市等9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有20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有13个地方人大及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草案。(记者 庄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