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三十一日电(记者李鹏)记者今天获悉,《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即将出台,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该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保监会此前曾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于二○○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就上述条例拟订了五十条实施细则,以完善外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外国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经营的人身保险公司,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合资人身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
实施细则强调了合资保险公司中对外资股份的比例限制:在合资保险公司中,外国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其所持合资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规定的比例限制;在外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抽回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合资保险公司中,中国申请人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参股企业的,外资累计所持股份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限制。
根据今天发布的实施细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将其在华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三个月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实施细则还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二亿元基础上,每申请新增设一家分公司,资本金需增加人民币二千万元。当资本金增加达到人民币五亿元后,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情况下,新申请增设分公司无需增加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