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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降设立“门槛”

2003年08月19日 07:17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八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于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的修改稿。

  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去年三月曾对其进行简单修改。拟议中的修改稿共七章一百零四条,与原规定的十章一百一十九条相比有了较大改动:或体现了中国入世后保险业的新变化,或反映了近年来保监会监管方式的改革,或增加了一些近年出台的新政策措施。

  修改稿适当降低了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比如关于注册资本,原规定要求设立全国范围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并且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征求意见的修改稿则改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修改稿增添了专门的章节规定如何“向保险公司投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其中的规定包括:除国有控股外,企业法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总股份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总股份的百分之十五;境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境外股东总参股比例应当低于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境外股东投资比例超过总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入股事项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稿还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而原来的规定是: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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