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九日电(记者李鹏)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今天透露,为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国家将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扶持政策。
这位负责人称,中国农信社历史包袱较重,严重制约着农信社经营机制的转换,影响着农信社服务“三农”(农业、农民、农村)作用的发挥,因此通过政策扶持,消化解决历史包袱,是农信社改革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国家对农信社的具体扶持政策包括:
——对亏损农信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期间农信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五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信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信社的营业税按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
——对试点地区的农信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三年、五年和八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上述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信社选择。
——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信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一至二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一点二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