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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谁来监督省委书记再不应该是危言耸听的问题。它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汪玉凯
省委书记的腐败何其相似
最近中央先后查处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和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案,将两人分别开除出党。这无疑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标志。
仔细分析刘方仁和程维高的腐败事实,我们不仅可以发现许多共同之处,而且也能悟出许多道理。当然,就刘方仁和程维高腐败的手法来说,和一般的贪官并无二致,如以权谋私、受贿、助长亲信或者家人收取不义之财等。但是,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两个地方重量级贪官的现形,又有一些与别的贪官不一样的地方,也使对他们的查处,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比如,这两个人都曾是省里的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有绝对的决定权,并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为其滥用职权打开通道;两个人的腐败问题,都与利用权力帮助他人招揽工程或干预基建项目有关;两个人离开省委书记这个一把手岗位后,又都担任了人大主任,其腐败问题的败露,都不是在其权势最显赫的时候,对其的查处,有其明显的滞后性;刘、程二人在所任职的当地,老百姓早有传闻,甚至编有顺口溜,但由于他们位高权重,都奈何不得;同时,这两个腐败案件的查处,最终都带有一定的群发性,也就是查处一人,倒下一批。
由于这两个人的特殊政治地位,决定他们的腐败以及权力滥用,对所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省委书记不起作用的监督?
作为两个曾经不可一世的省里一把手,刘方仁、程维高都可以称得上是党的重要领导干部,他们都是经过长期的奋斗才被选拔到省委书记这个重要岗位上。问题是,这两个人在如此重要的领导岗位上任职,为什么在其任职期间监督机制似乎对他们不起作用?这究竟是我们的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还是这两个人有特殊的本事可以成功地逃避监督?
我以为答案应该是很清楚的,这就是我们的监督体系或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从理论上说,中国现阶段对公职人员及其行使的公共权力的监督不能说不健全,更不能说没有,如党内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但仔细分析这些名目众多的监督体系,对于一个地方如省里的省委书记这样的一把手来说,却几乎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比如党内的监督,省里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归省委领导的,也即省纪委书记是在省委书记领导下工作的,如果纪委书记要主动监督省委书记,他的职位还能保得住吗?再比如,权力监督主要是通过省里的人大来进行,但是目前我们的体制中,有的省人大主任是由省委书记兼任的,他自己领导的人大能监督他自己在省委的权力吗?还比如,司法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是省里司法工作总体上是由党的政法委员会协调指导的,如果省里的司法系统要监督省委书记的话,首先要取得省委政法委员会的支持才有可能,而在省委书记领导下的政法委书记有胆量直接监督他吗?
另外,即使舆论要想发挥监督职能,一旦要在媒体上披露诸如省委书记这样高官的问题,也必须层层审批,这个过程中的难度可想而知;至于老百姓的上访、控告等,真正能发挥作用的有多少,我们难以测算。
但就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所作所为以及石家庄市建委郭光允的遭遇,已经使人感受到打击报复、利用公共权力置人于死地的可怕。
应该说真正能对省委书记起到监督作用的是中央和中纪委。然而在多数情况下,中央、中纪委也很难做到主动:比如多数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愈来愈隐蔽、狡猾,老百姓很难真正知情。即使有人反映,多数只能起到提醒上级注意的目的,真正离查处,还有很大的距离。即使是上级考察干部,只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民众更难以表达,因此有时会出现这样情况:一个领导干部问题很严重,非但得不到查处,还可能再度被提拔、重用。
这样说来,理论上十分完备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至少在对诸如省委书记这样的重量级官员是不灵验的。这是不是制度中的缺陷,很值得我们深思。否则刘方仁、程维高的腐败问题为什么不能及时得到遏止?
可见,谁来监督省委书记的问题再也不应该是危言耸听的问题,而应该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何以监督省委书记?
按照党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一定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任人唯亲的做法。实际上我们看到要做到这一点是多么的不容易。
就刘方仁和程维高两个腐败案来看,非常相似的地方就是两个人几乎都是通过拥有绝对的用人权任用亲信,然后才开始大搞腐败的。这说明能不能公正地用人,不仅是一个地区事业发达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重要领导干部是否廉洁的重要体现。
对省委书记监督的苍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指我们对一把手任用私人的做法、以及他在位时所具有的权势威严,缺乏最起码的制约手段。比如说,一个人只要和省委书记私交好,这个人就可以左右很多人的命运,于是这个人实际上也就拥有了很大的权力。
说起来很荒唐的事,在现实中却真是如此,否则贵州的那个陈林为什么别人称他为“地下组织部长”呢?这说明,对省委书记的监督,首先要解决对其绝对用人权的制约,这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开端。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硬约束,其余的都等于零。
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选任用人的制度和机制,限制重要领导人在用人上过大的决定权,无疑是对其加强监督的重要环节。只有从这里入手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才能真正避免刘方仁、程维高案的再度重演。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