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辽宁省高院对杨斌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杨斌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30万元。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560万元。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国际金融报依据权威素材,经多方探访,独家披露杨斌六宗罪的详情。
一宗罪:虚报注册资本
判决:判处杨斌有期徒刑2年
其一,虚假出资人民币8070万元。
1998年4月22日,杨斌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荷兰欧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沈阳靓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靓马集团)和中国农房东北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房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欧亚实业公司,在沈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三方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占50%;靓马集团人民币3000万元,占25%;中农房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占25%。后经三方协议变更出资额,变更后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公司人民币8400万元,占70%;靓马集团人民币3000万元,占25%;中农房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占5%。
欧亚实业公司成立以后,杨斌为解决人民币8400万元出资问题,直接与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672,SH,以下简称英豪科教)董事长陈忠联联系,让陈忠联向欧亚实业公司转款“走走账”。1998年6月11日至1999年2月23日,陈忠联安排本公司的财务总监林尔坚等人通过汇票或电汇等方式,先后向欧亚实业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7150万元。
当每笔款项转入欧亚实业公司的账户后,杨斌便指使财务人员将款项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并以该款项作为实收资本,于1999年3月8日进行验资。事实上,该笔资金(人民币7150万元)已于1999年3月1日前分别返还给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1999年3月8日,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欧亚实业公司提供的包括上述7150万元在内的人民币7480万元的往来票据、记账凭证和伪造的美元115万元(折合人民币920万元)的温室设备发票及伪造的4份完税证明,出具吉正则会师验字(1999)6号验资报告,称“沈阳欧亚截止到1999年3月8日已收到其股东荷兰欧亚投入的资本金8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7480万元人民币,实物资产920万元人民币”。欧亚实业公司将上述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给工商主管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
其二,虚假出资港币1.255亿元(折合人民币133117850元)。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杨斌以荷兰欧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先后与沈阳万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按照合同规定,荷兰欧亚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四公司实际认缴出资共计美元1583万元。
2001年7月19日,杨斌担任董事会主席的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0932.HK)在香港上市。7月23日至8月9日,按照杨斌授意,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先后从香港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汇给上述四公司设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外币资本金账户港币1.255亿元,资金入账后记入实收资本账目,数日后便均被转入欧亚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四公司将这笔资金作为杨斌的实缴出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
此外,在利用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从香港转入的港币1.255亿元作为上述四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时,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用银行进账单等相关票据及记账凭证进行验资,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其余三公司伪造了验资报告。上述四公司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港币1.255亿元,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以杨斌为法定代表人的欧亚实业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在申领办理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的完税证明,伪造的购货发票和伪造的验资报告等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借资空转”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获得公司法人资格延续。
杨斌是上述五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
判决:判处杨斌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欧亚实业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字(1998)598号文件,划拨111.6361公顷(1674.5415亩)土地使用权给欧亚实业公司,作为“高新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欧亚实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杨斌决定,于1998年11月开始在此宗农业用地上修建非农业建筑物,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41.01765公顷(615.264亩)。
欧亚实业公司于2001年5月1日、9月12日分两次租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耕地共计18.024公顷(270.36亩),欧亚实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杨斌决定,在此宗租赁的农业用地上非法修建停车场、加油站,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共计3.4334公顷(51.501亩)。
杨斌方辩称,不是没有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而是正在申请办理之中,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审批手续没有办完是因为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政府欠欧亚实业公司垫付的市政工程款有关。
法院认定,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欧亚实业在明知未依法取得“农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表明了该公司的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就谈不上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就不存在用政府欠款抵顶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另外,欧亚实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项费用,远远超过其为政府垫付的市政工程款。
杨斌方辩称,加油站用地是荒地和垃圾场,没有占用农用地,而且停车场建设施工是在“先施工后办手续”的政策下进行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杨斌方同时提出,停车场、加油站是农用地附属设施,停车场已经交给沈阳客运集团使用,加油站是辽宁省石油公司修建的。
法院认定,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加油站所占用的土地系农业用地,而政府关于“先施工后办手续”的政策是对修建沈阳市高速公路“荷兰村”出口至“荷兰村”的公路这些市政设施而言的。农业用地范围内虽然能够修建附属设施,但是该附属设施必须与农业有关,停车场和加油站不属于农用地范畴。
法院同时认定,停车场和加油站所占用土地均是欧亚实业公司租用的农用地。停车场是该公司建成后才交予沈阳客运集团使用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仍属欧亚实业公司。加油站系该公司与省石油公司合资经营,虽由省石油公司修建,但按照双方协议,应由欧亚实业公司负责办理土地有关手续。欧亚实业公司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修建和同意修建了非农业建筑物,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杨斌方辩称,“荷兰村”建设享受政府特殊政策,土地管理部门也对“荷兰村”违法占用土地不作违法用地处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政府并未给予“荷兰村”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政策。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9月23日给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欧亚实业公司“荷兰村”建设违法用地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上也明确指出,欧亚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议沈阳市政府依法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罚款。
三宗罪:伪造金融票证
判决: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欧亚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欧亚农业公司董事长杨斌为虚增公司业绩,授意公司财务人员伪造财务账目。该公司财务人员按杨斌的旨意,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造假账,于2001年4月至2002年6月期间,共伪造支票、进账单、结汇凭证、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30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86047024.36元。
杨斌方辩称,欧亚农业公司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造假账应定虚假财会报告罪,不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金融票证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实现票面价值,主观上没有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发生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损害金融票据信誉的社会危害后果。
法院认为,该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欧亚农业公司伪造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第五联支款通知、进账单第一联进账通知、出口结汇凭证第五联收账通知共305张,均是银行结算凭证一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于金融票证中的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上述金融票证是银行向客户出具的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伪造上述金融票证,直接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使金融机构的票证信用遭到严重损害。
法院认定,欧亚农业公司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造假账,虽然是为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但依照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伪造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即告成立,即使按牵连犯原则适用法律,亦应择一重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杨斌方辩称,欧亚农业公司上市公司工作是闫闯(现在国外)提出并负责的,不应认定杨斌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院认定,杨斌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财务账目的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其决策,各项证据也足以证实,杨斌是实施造假账行为的决定者、实施者,是单位伪造金融票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宗罪:合同诈骗
判决: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欧亚实业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五宗罪:对单位行贿
判决: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年;判处欧亚实业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六宗罪:单位行贿
判决: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年;判处欧亚实业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00年初,欧亚实业要在沈阳市于洪区征地,同年5月,杨斌请托张家旭(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为欧亚实业公司找一块已造好的耕地,用于抵顶该公司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进行“占补平衡”,“找一块造好的地,你具体去办,要钱有钱,要人有人”。
之后,张家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找到原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局长胡玉广(另案处理)和时任该局地籍科长的孙长春(另案处理)商办此事。胡玉广和孙长春为使本单位获得利益,同意将法库县卧牛石乡苇子沟村一块国家尚未纳入地籍管理的耕地(图上标的是荒地,实际上已经是造好的耕地)(共1600亩)作为欧亚实业公司“新开发的耕地”。
张家旭在向杨斌汇报后,按杨斌的旨意起草、填写了《关于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卧牛石乡苇子沟村荒滩的批复》、《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荒滩地开发利用协议》等文件,并将时间提前一年。
之后,张家旭再次找到胡玉广和孙长春,由胡玉广、孙长春安排,在上述“批复”、“呈报表”上加盖了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公章。并通过卧牛石乡土地所所长李亚东找到苇子沟村党支部书记王凤莲,在上述“荒滩地开发利用协议”上加盖了法库县卧牛石乡苇子沟村的公章,从而使欧亚实业公司取得了证明该公司新开发耕地的相关虚假证明文件。
同年6月下旬,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在欧亚实业公司申请下,对该公司所谓“新开发的耕地”进行验收,在收到该公司提供的上述虚假证明文件后,轻信了欧亚实业公司确有“新开发的耕地”,出具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单》,认为该公司“所造耕地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可以抵顶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并按规定提出收购欧亚实业公司“新开发的耕地”作为“储备耕地”以人民币316.6万元的价格出售。
同年11月初,欧亚实业公司向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交纳管理费和验收手续费15万元后,收到该中心支付的人民币316.6万元。嗣后,为感谢张家旭及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提供的帮助,经杨斌决定,欧亚实业公司于2000年12月给予张家旭人民币25万元,并根据事先的承诺,于2001年4月、9月两次给予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共计人民币98万元。
法院认为,欧亚实业在明知其未实际开发耕地的情况下,由杨斌代表公司同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签订收购储备耕地协议,骗取该中心支付的耕地开垦费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欧亚实业为达到弄虚作假规避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目的,给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务,从而获取国家机关出具的“新开发耕地”的虚假文件,并导致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收购了该虚假造地,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杨斌是欧亚实业实施上述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相关罪名。
此外,原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业为帮助欧亚实业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1998)598号文件。2000年12月的一天,杨斌为感谢李业给予欧亚实业公司的帮助,在李业的办公室送其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1746元)。2001年7月,有关部门就欧亚实业公司的非法用地问题开始调查,在此情况下,李业于2001年8月的一天,将美元2万元退还给杨斌。
法院认为,欧亚实业及杨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文章原载于人民日报旗下的《国际金融报》,作者:蔡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