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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资监管 中国出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09月19日 09:23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八日电(记者尹丹丹)为了加强对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颁布并开始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记者今天从国资委获悉,根据这一办法,当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即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

  另一方面,当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或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需要进行清产核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该办法对清产核资的程序、组织、要求和法律责任,均作了详细规定。

  国资委有关人士指出,这一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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