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七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通过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于二00四年三月五日在北京召开。
根据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二00三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二00四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二00三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二00四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二00三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二00四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此外,这次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3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