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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内监督条例》的法源有二 法规层位不低

2004年01月08日 18:58

  中新网1月8日电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条例》即将出台。这一条例的法源是什么?《瞭望》周刊的报道作了解释。

  法源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党章》。198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载明:“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依据。”由此说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没有凌驾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而是同国家宪法和法律共同构成党内生活的法规基础。

  法源之二,就是实践证明可行、能够体现监督精神的党内具体法规,乃至在科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惯和惯例,这同时也成为以《党内监督条例》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体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层位有明确的划分,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细则等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非常详细,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但从事了40多年党建研究的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它叫做“条例”,但仍应属于二级法规,特别是将由中共中央印发,提升了法规层位。

  叶笃初说,自从1995年发生了陈希同严重违纪和王宝森经济犯罪案件,中共中央及时提出,能不能成功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997年12月,江泽民专门讲了“一把手”问题,说:党政一把手,既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又在班子中处于关键位置,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此后,打招呼、提要求不断,中央纪委、中组部还先后出台许多规定,其中许多是“对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报道说,从提出“关键地位”到这一次明确“监督重点”,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他们当中担任正职的即“一把手”,担子重,责任大,一般都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许多严峻考验。党从来都是十分倚重和关爱他们,虽然在历史上并不轻言严加管束之类的话语,但也确有痛下决心作出严格规定的时候,包括对高级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子女乃至秘书、司机作出严格纪律规定。(记者:叶俊东、杨 琳)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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