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说,在规范行政许可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施政等方面,行政许可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一部实实在在的反腐倡廉法。
文章说,解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此法的反腐功能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权源上规范行政许可权。无论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还是不允许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权权源的目的只有一个,即防止各部门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从而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
第二,从审批条件上规范行政许可权。由于行政许可是对公民和法人的赋权行为,获得了许可就获得了国家控制的一些“稀有资源”。既然一方是授权,另一方是受权,从条件上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只能”依法律、行政法规而定,这就非常严格地规范了这种权力授受关系的基本条件,有效防止了黑色交易的发生。
第三,从收费上规范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从“不准乱收费”和“乱收费之后要给予什么处罚”两方面做出明确而又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规范了收费行为,切断了审批或许可与经济利益之间藕断丝连的联系,向廉洁行政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四,从内容上规范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规定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许可。今后政府不该管的事情,将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这些法律精神极大的丰富了市民社会的内涵,既大大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又将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还可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效防止公权力的腐败。
第五,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上规范行政许可权。“地方保护主义”是孳生集团腐败的毒瘤。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权,但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因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为防止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变成保护地方的“伞”,行政许可法又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反对借许可搞“地方保护主义”,达到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就是该法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来规范行政许可权。
第六,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点,就是从程序上规范行政许可权。主要表现在:一、告知原则;二、时效原则;三、简便原则;四、听证原则;五、公开原则;六、及时救济原则。
文章说,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国家把行政许可的程序集中写在一部法律中,而我国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条件、程序等程序性内容。这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
第七,对被许可人来说,从加强监督上规范其从事许可事项的行为。有“受贿”就有“行贿”,这也是常识。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如果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有了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行贿、送礼或请吃,这部法律的这一规定就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文/康贵民作者单位: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