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打击色情网站和声讯台专项行动的深入,切断此类犯罪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成为根治的关键所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切实斩断这个罪恶的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来源:新华网记者田雨)